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我國成年觀護制度之研究與發展-以社區矯治執行法草案為芻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266

​● 摘要:

 

  我國少年觀護制度實施已近三十餘年,而成年觀護制度則業以實施近二十年,惟國人對於「成年觀護人」仍覺得相當陌生。筆者在實務工作裡,於訪視受保護管束人過程中,對於自己的身分時常被誤認為「法院觀護人」、「榮譽觀護人」、「監護人」………不一而足,可知國人之認知仍停留於少年觀護制度甚或不知何謂「觀護制度」。在司法實務上因「重審檢,輕觀護」之觀念,成年觀護似乎是一種可有可無之制度,抑或是一種陪襯的角色,「它」只有在社會上發生像「陳進興事件」、或最近發生之「藍元昌事件」,才會激起一絲漣漪,惟在大肆批判、雲淡風輕後又復歸於平靜。「它」從未如歐、美、英、日各國一般地受到政府的重視,而只是一種迎合世界民主時代潮流,重視人權不得不爾之樣板。然而,在世界各國皆已揚棄應報刑思想、一般預防思想,走向教育刑、特別預防思想之今日,如果政府當局再將「成年觀護」停留於「聊備一格」之架框,則在失業率不斷增加之今日,可想而知其犯罪率也將會跟著成長,人民之痛苦指數將益行攀升。誠然,犯罪是無法避免之社會現象,更是難以消滅,卻是可以預防與控制。近年來,美國證據法大師霍姆斯(O.H.Holmes,1841-1935)認為「法律的生命不是基於理論,而是經驗」;而觀護制度之肇始,乃是由於個人的實際嘗試或試驗而成,並非基於哲學或理論性的原則而產生。是故,本文試著以觀護制度存在之理論基礎與法治國原則,各國觀護制度之比較,目前我國觀護制度之法令探討及最近研擬之觀護法草案,配合筆者多年之實務經驗(以案例檢驗),對目前成年觀護制度之諸多缺失,提供一些個人之淺見,冀求對犯罪矯治之對策上有所助益,作為未來觀護法立法參考之方向。

 

本論文共分九章,其內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 緒論

  首先提出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範圍、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以明確界定本文所欲研究之主題。

 

第二章 觀護制度之理論基礎與法治國原則

  「偵查」、「審判」、「執行」、「保護」、「更生」是現代國家刑事司法流程之五大階段,其最終目的乃為實現國家刑罰權。而在此五大階段中成年觀護制度皆牽涉其內,其中以「「保護」、「更生」此兩階段為最弱之一環,但最後兩階段在犯罪防治上實扮演舉足輕重之地位。因此,本章擬以觀護制度之理論基礎及法治國原則與此五大階段之關聯,以明示其在犯罪矯治之功能性與價值性。

 

第三章 觀護制度與刑事司法制度之關聯性

  目前我國成年觀護制度與刑事司法制度最有關聯者,仍以執行階段為主,惟為瞭解其所能發揮之最大功能,本章擬從偵查、審判,執行、保護管束和更生各階段中與觀護制度有關之司法制度為概要介紹,並探討觀護制度在各階段所能發揮之空間及其可能性。

 

第四章 各國觀護制度與法令概述

  觀護制度之源起是經由實務逐漸演變而形成,並非先由立法或判例創造而來。換言之,它幾乎可謂是既存法律實踐之非意識演進而來。之後,再經由各國立法與實務經驗互相激盪而成就現代各國施行之觀護制度。以故,本章分別就各國觀護制度之沿革及觀護法令概況作一闡釋,以期對本文第八章在制定我國觀護法時,能吸取各國之長,去目前我國現行無一觀 護專法之弊。

  目前世界各國之觀護制度、觀護立法因國情之不同而有所差異。本章乃就執世界觀護制度牛耳之美國觀護制度、觀護制度之起源國英國觀護制度、國情與我國類似且觀護制度成效良好頗受肯定之日本觀護制度以及西德及新加坡之觀護制度做一介紹。

 

第五章 現行觀護實務之問題

  本章擬就觀護人角色之定位、觀護人職務內容模糊問題、二元化分隸制度下,影響觀護效能問題、交付保護管束適格之問題、觀護組織結構的問題及社會資源重複運用未能適當連結之問題等問題一一提出來檢討,俾便將來制定觀護法或相關法規時能不再重蹈覆轍。

 

第六章 現行成年觀護制度之法令暨實務上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本章擬針對現行成年觀護制度相關之法令,例如刑法暨其實務相關法律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暨其實務相關法律問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暨其實務相關法律問題、法務部行政函令暨其實務相關法律問題及其他刑事特別法交付保護管束法律問題一一加以論述,以明現行法令之諸多缺失,實有重新修訂之必要。

 

第七章 現行成年觀護實務與法規之利弊得失分析

  由第五章、第六章中可明瞭現行成年觀護實務與法規之利弊得失,本章擬歸納以下幾點,可供觀護法芻議時立法之方向,例如法令依據散見各典章,無統一法典之缺失、觀護處遇中欠缺中間性處遇之缺失、假釋與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得否延長或免除之檢討及受保護管束人限制出境與戶籍遷移之檢討。蓋上開問題如未能改善,將直接或間接影響成年觀護效能之發揮,也對受觀護者之權益影響甚鉅,此對已邁入民主法治國家之林之我國,實應針對缺失力求解決之道。

 

第八章 「觀護法草案」芻議內容之研析

  由第四章觀護立法例可知,觀護制度原為時代的產物,由於實際的需要,並在時間的演進與實證的驗證中,始成為一種刑事處遇制度;加以刑罰理論之演進,由報應思想進至預防思想,在特別預防思想「教育需要性」下,結合實務與理論,使得觀護制度成為各國刑事處遇中重要之一環。民國六十九年審檢分隸後,於七十一年始有成年觀護制度,然而如此割裂分立觀護行政組織,其利弊得失已在當年司法院副秘書長楊建華等三人,應邀參加於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召開的「第十一屆國際少年及家事法庭法官會議」,並順道考察各國的少年法制,發現歐洲各國及美、日等國均有觀護處遇之專法,事後即有「觀護法」芻議之倡議,時至今日,已將近二十載,其間我國社會已由七十年代以前,傳統之刑事政策僅為「偵查」、「審判」、「執行」等三個階段,到七十年代以後於執行之後,增加「保護」階段,以因應時勢所需;如今環境劇變,本於「預防勝於治療」之原則,整個刑事政策應調整為「預防」、「偵查」、「審判」、「執行」,以至「保護」等五個階段,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且目前我國成年觀護工作實際執行人員為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然而,觀護人在執行上卻無任何權限,在面對一些頑劣不堪之份子,只能虛張聲勢,無法產生嚇阻作用;對於一些具有改善可行性者,雖想再給予一次自新之機會,卻無法源可依據,只能建議其事後依法救濟罷了,對於如此權責不相符之情形,實無法真正發揮觀護工作之精神與目的。今有「觀護法草案」芻議之誕生,故願藉著本身歷經少年、成年機構內及機構外輔導工作之經驗及本文前揭章節之論述,研析其內容並提自己之淺見,以為立法參考之方向。

 

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

  最後歸納整理研究之心得並提出建議,且衷心期盼觀護法早日催生,屆時成年觀護工作將會有不同以往之風貌,相信離其專業化之目標將不遠矣。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787v4t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