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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檢察署與更生保護會夥伴關係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802

● 摘要:

 

       我國觀護制度與更生保護制度皆為社區處遇制度之範疇,觀護制度源自於西方國家民間善心人士之義舉,主要角色為編制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的觀護人,為政府部門的代表。臺灣更生保護會早期始於民間自發性的善行,具有在地化的服務特色,為非營利組織的代表。法務部組織法明文,保護司執掌關於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以及更生保護事業之規劃、指導、監督。就組織編制與工作職掌的角度來看,皆執行司法保護之任務。

 

  更生保護會成立自1946年,至今已有70年歷史,與地方法院檢察署為更生人重返社會及犯罪預防扮演重要的角色,更生保護會與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形成一個彈性且特別的治理機制,更形成一個緊密的夥伴關係,共同為臺灣犯罪預防而努力,並由政府持續推動許多重要司法保護政策。本文以「政策共識」、「行政運作」、「資源共享」及「組織信任」等四個觀察變項來進行「地方法院檢察署與更生保護會夥伴關係」之實證分析研究。

 

  本文以問卷調查為主,針對臺閩地區共19個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進行郵寄問卷調查,發出213份問卷,回收146份;以及臺閩地區共19個更生保護分會專任人員,共發出40份問卷,回收31份,有效問卷共177份。以地方法院檢察署與更生保護會有關之輔導政策的共識程度、行政運作情形、資源共享情形、組織信任程度的影響程度。 研究發現分述如下:

 

一、地方法院檢察署與更生保護會之政策共識呈現低度的協力關係。

二、行政運作上,關係的對等是維持夥伴關係的重要因素。

三、資源共享上,更生保護會多仰賴地方法院檢察署。

四、組織呈現低度信任關係。

五、服務年資為夥伴關係的重要因素。 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分述如下:

 

 一、政策共識方面:提升公私部門專業政策諮詢與特定技術知識協助。

 二、行政運作方面:應加強組織間的溝通與協調。

 三、資源共享方面:加強資源的流通及互助功能。

 四、組織信任方面: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提昇夥伴關係的信賴感。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9ads3w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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