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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更生保護制度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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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本研究係針對我國目前再累犯問題嚴重、監所高收容率及費用成本支出問題,已使人民對國家維護治安能力產生疑慮。基此研究動機,冀藉由探討日本實行已久之更生保護制度,進而對我國相關現行制度提出具體建議。 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三:1.探討日本更生保護制度之歷史緣起、基本理念與組織結構。2.探討日本更生保護制度之運作成效及可能影響因素。3.就上述分析提供國內制度具體建議。 本研究以文獻探討為主要研究方法,並輔採訪談方式,對於日本更生保護制度中第一線執行工作者之保護觀察官4人,依擬定訪談問卷進行首次訪談。針對四員觀察官均勾選中關聯性、高關聯性之因素,採用為二次訪談大綱,訪談對象為具實務及學術背景之日本近畿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官員乙員,歸納分析影響處遇成效可能因素。 研究發現: 日本更生保護制度係明治21年(1888年),日本實業家金原明善所創立的「靜岡縣出獄人保護會」為更生保護之開端,運作即以更生保護事業及保護司等民間慈善家協助舉辦各類活動為主軸而實施。權責機關為日本法務省保護局,法務省設有中央更生保護委員會,保護局下設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保護觀察所及保護司選考會,於第一線專責實施更生保護工作。因2004-2005年間,日本發生多起重大再累犯事件,日本政府即就該制度進行全盤檢討改革,並於2007年6月18日制定通過「更生保護法」,明確劃分工作權責、強化保護觀察作為,並實施多項綜合性處遇措施。 訪談分析則發現:經首次問卷訪談歸納出十三項可能影響處遇因素後,就所列因素之關聯性進行二次深入訪談,就可能影響處遇成效因素,綜整分析以下五點發現: (一)有效解除個人不利因素,同時排除社會環境不利因素,始有改善更生可期。 (二)良好居住環境等措施有助重建與社會之緊密聯結。 (三)不健全之家庭生長環境易造成溝通困難等一連串處遇不利因素。 (四)出獄後家庭親友包容等社區關懷,有助修復對象與社會間遭損害之關係。 (五)相較成年,少年處遇時面臨更多影響處遇成效因素。 研究建議: 1.制定「觀護法」。 2.建立獨立觀護體系。 3.落實觀護對象分類作法,結合綜合性處遇作法。 4.充實觀護處遇作為,並有繼續性處遇之規劃。 5.導入日本之環境調整作法。 6.國家應承擔必要之責任。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6tasr5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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