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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與犯罪被害人之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134

● 摘要:

 

       本文認為修正刑事訴訟法上,除在證據法上應加強外,對被害人之訴訟程序之地位及實質上被害賠償上,尤應一倂加以重視。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現行修正之刑事訴訟法上,已有思考到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過程中之處境,減少醫療人員、警察人員、檢察官、法院在處理過程中對性侵害被害人的第二次傷害,也稍有加強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之地位與保護,惟仍不及於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之地位與保障。被害人於被害後所需之程序正義,第一就是補償,第二是報復心,第三是名譽及隱私之保障註三五。例如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於被害後,其人權之所受傷害,被害人可能過著比犯罪者之被告入獄受刑更難過的日子。而在現行民、刑二分的制度下,刑事訴訟當然不能糾合民事賠償為一,但是過於僵化在民、刑二分制度思考之下,被害人之損害應以民事來求償,而刑事訴訟卻只成為確認對行為人所為之惡害報以另一次惡害之程序,對被害人而言實在無法滿足的得到任何實益,刑事訴訟既有刑罰為後盾,則自刑事訴訟中適度的引進調解、和解制度以嘗試促進加害人速為塡補損害,達成斷裂關係之恢復實有必要。

 

文章連結:

https://goo.gl/8XMfHp

 

●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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