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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之研究-以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補償規定為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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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曾言:「犯罪乃社會無可避免之正常現象。」亦即古今中外社會,均存在著犯罪之事實,無論處於何種政治體制或經濟型態皆然;犯罪既是社會之產物,有犯罪就有受害者,然以往之學者,於研究犯罪現象時,往往只注意犯罪者之行為及人格之分析,而忽略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所扮演之角色。這些被害者或其遺族,除了少數得自加害人處或藉由保險制度,以獲得些許補償外,大都因加害人於犯罪事件中死亡、行方不明、無資力或加害人不明又無保險之情況下,而無法獲償。 二十世紀中葉,由於刑事政策理念的改變,興起犯罪被害人保護運動,諸多民主先進國家,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因犯罪而死亡者之遺屬權益之保護,已逐漸重視,且先後立法明文規定補償其所受之損失,故由國家補償犯罪被害人之制度乃因之建立。我國亦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立法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中即規定了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並於同年十月一日施行,為保護犯罪被害人之重大成就,雖較諸歐美先進國家略晚,然終能與之接軌,最近一次於二○○九年五月八日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之修正案,將性侵害之被害人列為得申請補償之人及增訂精神慰撫金之補償項目,對犯罪被害人之補償更見具體與周延。 本法涵蓋之內容包括被害人之補償、求償程序、訴訟救助及保護機構之建立,其中以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或性侵害之被害者,由國家酌量支付予補償金之「被害補償」制度,為最主要之內容。 本文即在探討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相關理論與立法例,並以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之補償制度為主要研究中心。首先就國家何以須保護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保護之時代演進概況,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起源與發展,其理論基礎與其必要性何在?等問題加以論述;同時,再探討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立法之緣由、沿革與經過,另外,亦就英國、美國、日本及德國等先進國家之補償制度為分析介紹,並與我國之補償機制為比較研究以明其異同,俾藉透過比較檢討,建立我國補償機制上較為全面之觀點,其次,就理論與實務審視、分析我國上揭制度之主要內容,最後再研究我國之補償制度有否應興應革之處?並對其運作上提出檢討與建議,以為未來法制規劃與落實執行之參考。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5jp5j5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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