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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性侵害女性被害人的主體經驗探討保護服務的執行-以台中縣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78

● ​摘要:

 

  在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少女是被害人數中最多的一群。然而在許多社會觀察的案例中,發現被害人進入以法律為規範的性侵害標準化流程時,並未如此的順利及受到尊重。各縣市在執行保護服務上亦有因地制宜的現象,加上未成年者基於年齡及身心上的弱勢,在無法自行作決定及言詞上的表達被淹沒在詮釋場域爭論時,保護服務有被質疑及執行上的問題。研究者選擇以台中縣為研究單位,並從被害人的主體經驗來探討保護服務的執行,即透過被害人的感覺性需求檢視規範性需求和執行面的落差。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能由性侵害被害人的主體經驗呈現保護服務執行在法律面與實務面的落差。 二、能由性侵害被害人呈現對保護服務執行優劣的主體經驗,作為工作人員未來執行上的參考。 在文獻探討中,將保護服務的內涵、性侵害與保護服務對未成年者的影響, 及被害人求助專業人員的困境作一探討,並透過生態區位觀點以整合保護服務對 被害人的影響。 本研究探用質性研究,透過深度訪談法以蒐集被害人在保護情境中的脈絡與 互動歷程訊息;受訪者以案發年齡未滿十六歲少女為主,樣本數為六人。透過 守門員機制選擇適當的受訪對象並預防對受訪者造成二度傷害的研究倫理考量。 研究發現,被害人需透過中介系統才有足夠能力面對危機,若被害人與所在之中介系統連結強時,則被害人獲得協助及再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降低,反之則否。至於被害人在警政、司法、醫療,及社政等系統的主體經驗摘述如下: 一、警政系統方面: 警察人員執行保護服務時,大都能配合法律執行,與被害人亦具正面的互動關係,惟在訊問空間及性別議題方面引起被害人在身心上有較多不協調的狀況。此外,偵訊時的在場人員及設備會影響被害人對偵訊內容的保留度,例如:依附關係、親子關係的衝突、對重要他人情緒的維護,及對錄音設備的想法。 二、司法系統方面: 被害人在司法系統中,所接受到的訊問態度及空間安排等方面的情境落差非常大,反應出司法系統對法律準則參考狀況的一致性低。被害人在因應偵訊的回憶過程中,必須在心理上重新經歷一次受害過程,因此極易引發第二次被害者化的狀況,甚至讓被害人認為自己與相對人歷經相同的審判過程;另外,被害人也提出隔靴騷癢及羅生門的觀點以回應對測謊的看法。 三、醫療系統方面: 醫院工作人員方面大都能順利協助被害人完成採證的工作。採證是極私密的身體接觸過程,對被害人而言,醫生的性別及採證前是否具充份的心理準備,會影響心理反應。若醫療人員將醫療行為獨立於被害人受傷的歷史之外,將所有暴力事件視為同類型,忽略被害人的自主性及尊嚴,則極易複製與性侵害雷同的情境,對被害人造成又一次的侵害過程。 被害人期待診療結果必須能回應到就醫的目的,以取得證據及了解自己的身體及生理狀況。若醫療人員未能回應,則形同無言的診療,徒增案主滿心疑惑。 四、社政系統方面: 社工人員大都能依法執行保護項目,與案主的關係呈現正面互動。在庇護安置方面,社工員可充份掌握時效並同時在取得案主「充份告知下的同意」後對被害人進行庇護安置;陪同服務方面,在醫療及偵訊方面,被害人可感受到社工員支持、陪伴,及穩定情緒的功能,社工員也能適時提供解釋及主動陳述所蒐集的資料,並同時注意到被害人敏感的身心狀況而給予適時的關懷及協助。但在性別議題、心理復健、復學輔導、安置期間,及安置結束評估等方面,對案主有助益,但在某層面也對案主造成困擾,及有不確定危機因素的存在。 另外,從研究結果,及透過保護服務的生態區位觀點來檢視保護服務時,可發現某些執行上的問題並非衍生於外部系統,問題根源可能源自於巨視系統或與其它系統間的衝突,但卻直接影響到外部系統對保護服務的執行。 最後,本研究依研究結果,回歸到被害人的主體經驗,對執行保護服務的系統,及被害人與各系統間的互動,提出建議及未來研究方向。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nha8bz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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