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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726

● 摘要:

 

  美國前國務卿鮑威爾在國會年度「人口販運報告」說:「我們對抗人口販運,不只是為了這類罪行被害人以及潛在的被害人,也是為了我們自己,因為身為人類,我們唯有擁護他人的尊嚴,才能真正擁有自己的尊嚴。」全球化趨勢,需求與供給導致跨國人口販運(Trafficking in Persons)無可避免的發生,但我們仍然可以透過立法與執法來扼阻它的蔓延。人口販運猖獗對國家形象及人權保障會產生相對的影響,沒有對被害人盡應有的保護卻會對國家形象及人權保障產生絕對的影響。 西元2000&;#63886;美國國會為能有效打擊人口販運,立法通過《販運受害者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簡稱 TVPA),這是&;#63847;同於以往所制定的法規,美國以具體明文宣示反人口販運並將重懲人口販子。以2002年紐澤西州“Jimenez-Calderon”案例,法官以TVPA法判處主謀和共犯販運人口判刑十七年,並要賠償被害人135,000美元(約460萬臺幣),被害人因協助司法偵辦並起訴人口販子,而受到政府即時的保護,可長期居留並得到工作許可;同案在TVPA前依美國州級與聯邦法令,慫恿未成年人賣淫,僅會判刑二年,被害人不會得到任何賠償並隨即遣返,而這正是我國執法人員無法有力打擊人口販子的主因。 我國國際政治環境特殊,往往無法以官方正式身份參與國際組織,但跨國人口販運是無國界之分,必需要有跨國合作才能作好防制人口販運,此時惟有非政府組織可以協助政府及被害人進行跨國的延伸防制工作。對身處異鄉的他們,要聽人口販子的或是配合執法人員,對他們而言,是「兩害取其輕」。除家人外能對被害人有幫助並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是非政府組織NGOs人員。跨國人口販運有別於傳統人口販運,人口販子採取三「不」的犯罪模式,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已是我們無法想像。對被害人而言,幫助他們脫離脆弱處境、減輕債務壓力、改善經濟狀況、保障家人及其人身安全或許最能滿足被害人。執法單位更需要與NGOs合作,除了能貼近被害人,適時提供協助,並能鼓勵並建立被害人信心,出庭作證起訴不法份子,方為「治本清源」之道。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t3tp22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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