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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保護官制度之研究-以桃園市保護官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392

● 摘要:

 

  於犯罪被害保護制度尚未完全成熟及犯罪被害保護官剛實施的狀況下,導致本研究僅係為了提出犯罪被害保護工作及實務上犯罪被害保護官之相關建議,另本研究亦評估目前犯罪被害保護實務與犯罪被害保護官實施現況及困境,並進而提出未來建構犯罪被害保護官應如何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合
作的建議。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桃園市犯罪被害保護官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桃園分為保護業務之承辦人,共 7 位與本研究主題相關之人員。本研究發現:(一)有關犯罪被害保護官與犯罪被害保護制度之推動現況:目前各縣市皆有設置分會與保護官;各縣市的合作狀況皆不太一樣,但尌桃園市來說運作上尚未穩定、順暢;警政機關與法務機關對於現行狀況無法統合;各縣市在現行保護政策執行上需要時間磨合。(二)有關兩個單位的網絡聯繫合作:因各縣市保護官與保護協會的聯繫運作依據其縣市分會的特性會有不同發展,但兩個單位間的投入程度會影響到保護官的運作;桃園市於聯繫合作上尚未有完善的聯繫合作關係,雖透過聯繫會議,狀況稍有改善,但仍有待加強。(三)有關犯罪被害保護官現況實行的困境:大多數警察對於犯罪被害保護制度的認識都不一樣,可說是相當陌生,且警察認為此制度對於他們的角色會有矛盾,無法作到同理,且案件並非每件都由保護官本人處理,對於目前提供的保護服務尚不足夠。(四)有關國是會議所提倡馨生人權益:對於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上馨生人的權益與地位低落的狀況,針對此權益法務部與司法院均有提出後續改陏方向與建議。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3chdu6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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