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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大法官釋字第 789 號解釋-被害人訴訟參加的視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5
  • 資料點閱次數:344

● 摘要:本項釋憲爭議如同大法官於「公開說明會」提請討論的題綱,主要在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審判法庭」上性侵被害人「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或「身心創傷無法陳述」,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筆錄,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等條文規範,是否侵犯被告聲請傳喚被害人為證人詰問權利、影響其憲法上應享有受公平審判權利之虞?以及判定得為證據後之「警詢筆錄」書證調查程序,被告享有如何之防禦權?


● 文章連結: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46255


●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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