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論警察犯罪被害人保護體系之建置-以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為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5
  • 資料點閱次數:367

● 摘要:2017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有關議題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之決議事項,與警察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關者為專責窗口、增設社工警察類科、專辦、專業訓練及整合成社工警察體系等部分。就常設窗口部分,警政署已分別指派專人擔任「家庭暴力防治官」、「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官」,並持續辦理在職訓練,如此已有回應常設窗口、專責以保障專業性及專業訓練及進修交流。另就特考增設「社工警察類科」部分,因警察及社工各有其專業知能及角色功能,本應各司其職,重點是如何強化兩者之整合,而不是整合不好便要求要成立社工警察。至於有關專辦部分,依現況因犯保官執行案件過少要專辦似乎不可能,只能以兼辦方式為之,惟倘若將來被害保護官與婦幼專責警察整合,或是服務對象擴大便有專辦之可能。最後「整合成社工警察體系部分」,會讓人以為要有社工警察之體系,如此會掉入是否成立社工警察之疑慮,故建議用語可改為「整合成警察被害人保護體系部分」更為明確。而犯保官若能跟家防官結合,確實也較能符合被害人之需求,兩者結合之後「家防官」功能成為真正的「犯罪被害保護官」,且擴大至心理急救所言八項核心行動的服務,但各分局偵查隊,因最了解偵查狀況、嫌疑人的緝捕及處分狀況等,也需要建置「犯罪被害人聯絡官制度」,並將婦幼警察隊與少年警察隊合併為「婦幼保護警察大隊」,以突顯對婦幼警察與少年警察工作強調「保護」之本質及統整有效運用警力。


● 文章連結: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41668


●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