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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正名的論辯與實踐-以觀護法制的改革為核心 To Debate and Practice that Clarified Process about the Translation of "Restorative Justice": Take the Reform for the Probation Legal System as the Core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 資料點閱次數:743

● 摘要:

 

  緣於法治社會與人權立國的理想,加上國際潮流隨時更迭的變異與衝擊,我國司法制度刻正處於轉型的陣痛時期,各種複雜而矛盾的思維排山倒海而來,傳統鑽研訴訟程序箇中細節的司法處理模式,早已不堪負荷,墨守司法被動的成規,只是劃地自限,殊難順應人民對於建構「被害人司法制度」以抗衡「犯罪者人權保護」的期待。邇近國際間因為被害者學及被害者人權運動而瀰漫著一股推展修復式司法的風潮,此際將其引進觀護行為法制,適巧可以彌補過去對於被害人保護區塊的不足,洵為刑事政策現代化及當前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一環。誠如近年法務部所推動的「柔性司法」所強調者,現在的司法機關不能再像以往保持神秘和肅穆的形象,而僅是汲汲營營地躊躇在與國際水平相衡的迷思,反而應該比較多元地親近社區及民眾,並對於輕微犯罪者採行教化優於懲罰的做法,同時讓審判機關得以舒緩一些訴訟壓力,而這正是與修復式司法相容的一種理念。

 

● 文章連結:

https://goo.gl/vsigaN

 

●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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