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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正義理念運用於刑事司法制度之探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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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修復式正義理念運用於刑事司法制度之探討期末報告摘要 刑事司法制度內的修復式正義實踐是一種強調結合了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區共同處理犯罪以及犯罪所造成的損失、傷害之機制。各國在1970年代開始試行小規模的修復方案,並隨著方案不斷發展及成長,獲致不錯的成效,而得到聯合國的青睞。聯合國在2002年7月即提出「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正義方案的基本精神」,並鼓勵各國在法律、社會與文化架構中將修復式實務融入現有的刑事司法系統內,以輔助刑事司法之正向功能。在此背景之下,我國亦逐漸在司法改革以及被害人保護等議題中倡議修復式正義的精神與基本原則,並在2010年頒行「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並據以探討修復式正義在本土實踐之模式。 本研究的目的即在透過跨國比較、調查、訪談、參與觀察、焦點團體座談以及次級資料的分析,先探討各國經驗及趨勢,再由比較的角度檢視我國司法流程制度中推行修復式方案之優勢及挑戰,最後提出制度與流程設計之建議。 跨國比較的結果發現各國修復式方案的發展同時受到內部與外在改革動力的刺激,且在推動的過程漸進推動修法或立法工作。各國充沛的民間資源是允許修復方案可順利提供適當服務、轉介、追蹤等不可或缺的要素,而法務部門多半扮演出資與推動者的角色。雖仍遭遇刑事司法人員抗拒、資源青黃不接以及案量稀少等推展困難,既有的方案大多顯現出在提升程序滿意度以及協助刑事司法人員決策上發揮了正向的效果。 反思我國,方案的發展主要來自於國際趨勢及政策學習的動力,刑事司法內部改革的動機不夠強烈。雖然在現行法律條文中已提供修復式方案實施的框架,但立法的目的卻未能平衡加害人負起責任、被害人得到補償修復以及社會秩序的維護。當前的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採加被害人對話為主,進入的個案有限,且對話的案件僅限於偵查中案件,又以夫妻親戚間為主。 質性訪談歸納出對話的主要效果為:提供雙方盡情敍說的機會、減少敵意衝突、使事件順利落幕,以及補充現有訴訟程序之不足。不僅是被害人及其家屬得到方案執行者與促進者的支持,加害人也得到其所需要的尊重與支持。對話確實可促進當事人同理心的發展,而透過促進者居中協調溝通有助於協議形成與接受度。最後,刑事司法人員在參與此方案的過程中逐漸瞭解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心態,亦發展同理心,並受到促進者熱誠之感動。根據評估問卷以及實際訪談當事人發現,方案對參與當事人而言有較正向的效果,但刑事司法人員的意見則較為多元。執行小組成員乃至於修復促進者對方案的目的、程序、形式、選案標準與評估指標等,均尚未達成共識。另外,目前方案侷限在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直接或間接對話,會導致許多案件無法滿足此形式要件而被定義為「不成功」,而讓執行人員感到氣餒。由於並沒有仔細規劃與刑事司法流程的關係以及反饋過程,導致方案正當性稍稍不足,也缺乏刑事司法人員的投入與回饋。最後,在人力物力、教育資源等的投入仍然不足,而參與者所需要的協議追蹤及後續關懷也欠缺可用的資源。 綜合國內外的研究發現,提出研究結論。首先,在我國的修復方案應定位為可補充與提升刑事司法效能的措施,而不能與現有制度分離。修復方案可以針對現有的措施如何增進修復效果進行提案與改進,法律之立法精神與目標也必須明文規範修復價值,方案才可長可久。政府為了持續扮演領航推動之角色,有必要積極尋求與國際組織、學術與民間機構的合作。刑事司法人員在方案中可扮演轉介、支持、評估與執行者的角色,故在無法修法扭轉刑事司法人員固有之工作模式之前,應以強化教育訓練著手。雖然在社區中的對話模式是被認為最有修復性者,但實際上可達成的案件相當少,故各國均兼採多元模式以鼓勵修復價值的應用。方案有必要納入刑事司法人員內部之目標,但仍要以維持修復價值並保障當事人權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根據以上結論,建議未來我國的修復式正義政策應涵蓋基礎性的方案(只涵蓋了修復要素之一或之二)以及進階性的方案(全然的修復式實踐),以滿足多元的需求。其次,應思考如何將小部分的修復式實踐轉換實施的方式,而逐步提升並達成大部分或全然的修復式實踐。各刑事司法機構可自行針對特定標的與階段設計「融合型」、「轉向型」以及「補充型」的試辦方案。建議初期可以少年案件、家庭成員間、以及因死亡或受重傷者之家屬為優先。最後,本研究提出案件修復流程芻議,並建議未來的政策方針與實務運作的配套措施。 關鍵字:修復式正義、刑事司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評估  。

 

● 文章連結:

https://goo.gl/UkqGvV

 

● 資料來源: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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