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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修復式司法與在臺灣之實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 資料點閱次數:1237

● 摘要:

 

       為了避免傳統刑罰理論將重心放在對於犯罪行為人之懲罰或處遇上,忽視犯罪被害人之需求,須適度地採取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而重視被害人需求與關係修復之修復式司法,透過會議、調解、道歉、寬恕、賠償、服務、社區處遇等方式,回復犯罪所造成的傷害、和平解決犯罪與衝突,而達到社會或社區要回復、加害人要回復、被害人也要回復的三贏策略。臺灣為呼應此發展潮流,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法務部自 2012 年 9 月 1 日全面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在各界的努力下,已有一定的成效,且在 2017 年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決議「實踐修復式正義」。然而,修復式司法制度之實施,在臺灣尚屬起步摸索階段,仍有許多議題需要深入探究,非急速可成。因而為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未來可推動法制化並增加法效果,強化犯罪學與被害者學之推廣,建構完善之修復促進者認證制度,持續辦理成效評估。

 

文章連結:

https://is.gd/RmSl08

 

●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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