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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協商程序中修復式司法之運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5
  • 資料點閱次數:385

● 摘要: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自 1970 年代以降,成為西方國家刑事司法領域的重要議題。2002 年國內學者首先引進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概念。隨著時代巨輪轉動,人民法治意識高漲,人權普世價值瀰漫,2020 年 1 月 8 日我國刑事訴訟法增訂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制度、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賦予被害人刑事程序主體地位。
本文認為應具體化審判協商程序中之修復式司法精神,將被害人及加害人各自視為獨立的修復核心主體,雙方透過真摯溝通,修復社會關係。推動審判中修復式司法是一場寧靜司法改革。本文建議從實務面著手,在現有刑事司法制度下,制定司法行政配套、法制化修復式司法、成立修復式司法服務中心、證照化修復促進者等措施,讓被害人自我復原、加害人自我復歸,跳脫案件審級無限迴圈漩渦,最終達自我修復成效。

 

● 文章連結: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ts_article.aspx?AID=T000010452

 

●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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