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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訴訟參與結合修復式司法的應用-安全理念的建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5
  • 資料點閱次數:398

● 摘要:年初(即民國 109 年)公布施行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條文,締造出二種機制,其一即該法第 7 編之 3 被害人訴訟參與相關條款,從而開啟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契機,瞭解訴訟的經過情形及維護其人性尊嚴;其二也規範諸多與修復司法有關條文,成為「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成文依據,用以修復破裂社會關係,達成社會安全應有歸趨。前述二者對照傳統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係屬司法程序外之新措施,由其蘊含意義堪稱是劃時代的創舉,一者讓被害人藉諸訴訟參與,促成被害人亦得以參與人主體地位呈現,扭轉歷來審判中訴訟只有法院、檢察官及被告三面機制關係;二者讓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之間開啟修復式互動,即以積極方式構築彼此的司法關係,共同營造修復式司法正義,讓社會安全最終為之復原。試觀傳統刑事司法規範旨趣,涵蓋於被告訴訟權益的有關條款,向來有增而無減,而於被害人的層面同樣作用也是時有所聞;雖說如此,但對構築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主體地位,或對於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的修復式作為,凡此情況相形之下則鮮有為之,因而理所當然暴露出傳統刑事司法的不足;否則,何須有年初的立法。而今,藉由被害人訴訟參與以及修復式司法的應用方面雙管齊下,機制上有所發揮機能,可想而知的,則是更優於傳統刑事司法。

 

● 文章連結: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47682

 

●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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