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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之法制化研究—以法院介入參與之模式為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1
  • 資料點閱次數:401

● 主管機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執行機構:中正大學法律系 

● 研究期間:9508 ~ 9607

● 中文摘要:

2005 年我國刑法修正,變動幅度為數十年來所僅見。以總則為例,變動幅 度更高達全條文之三分之二,可以預期將對我國刑事司法實務造成重大之影響。 在「寬嚴並進之兩極化的刑事政策」思考之主導下,重大犯罪之嚴罰化趨勢更加 顯著。然而,自1960 年代「刑罰廢止論」所引起之激烈爭辯以來,傳統刑罰制 度之缺陷與界限已逐漸為人所熟知,,重大犯罪之嚴罰化其實反映了傳統刑罰制 度在處理犯罪問題上之力不從心。對於比較重大的犯罪而言,如何建立合理的刑 罰替代方案,不僅在現實上有其必要性,在理論上更觸及了刑罰改革的核心。 已成為國際間注目焦點的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正提供了刑罰改 革的可能途徑。 修復式司法在發展初期常被視為非正式司法(informal justice)之一環,向來 的看法大多將其侷限在少年犯罪或輕微犯罪之處理,並且強調其作為審判前轉向 處分之功能。然觀諸各國之發展經驗不難發現,若由法院參與修復式司法之付託 或運用,則根據不同的制度設計,不僅可以適用在成人之刑事案件,亦可更加擴 大適用範圍而及於較為重大之犯罪。此外,修復式程序之運用亦能改善量刑制度 之僵化。 惟在現行刑事司法制度下,要賦予法院運用修復式司法程序之權限,並使修 復結果能充分反映到刑事判決上,將牽涉到訴訟法及實體法之相關修正,包括緩 刑之法定要件及量刑程序之改革等,因而必須做更為審慎的評估。 本研究計畫之目的在於評估將法院參與之修復式司法作為較為重大之犯罪 對策的可行性,並且透過比較法之研究,例如加拿大之量刑圈(Sentencing circle)、又如紐西蘭為期四年之試行計畫(Court-referred JusticeConference,該計 畫將於2005 年年底完成並於其後公佈評估報告),探討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之可 能形態與步驟,對刑罰之改革提出實質建議。

● 文章連結:

https://www.grb.gov.tw/search/planDetail?id=1246064

● 資料來源:

GRB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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