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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結社罪之可罰性基礎及解釋策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218

​● 中文摘要:

 

  本文旨在嘗試為文獻上主要集中在如何有效管制的犯罪結社罪尋求一個具刑法正當性的可罰性基礎,並以此作為構成要件解釋的基本前提。本文指出關於犯罪結社罪法益的說法雖然在形式上略有差異,實質上均蘊含對潛在風險抗制的預防導向思維,並深入反省此一思維形成的社會脈絡,以及原本作為刑法正當性基礎之法益理論在其中的定位與危機。在反省主流的個人法益學說對前置化集體法益證立的缺失後,本文採取以個人自律為基礎的自由法概念,重新檢視可能作為本罪法益之諸多說法,並就其中較具開展潛力的「國家武力壟斷」觀點在本文的基礎之上,重新證立國家獨占強制權能實行權限的正當性,以「消除開啟國家程序之現實條件」為本罪不法內涵,而本罪之實質可罰性基礎,則是市民的最低協力義務。最後,本文以此觀點重構既有實證法之構成要件解釋策略,主張應以「事件關聯」為解釋原則,考慮個別要件與國家功能障礙之間的關聯性,以奠定犯罪結社罪的獨立可罰性質。

 

● 文章連結:

http://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1?DocID=U0001-1708201710544800

 

● 資料來源:

華藝線上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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