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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犯罪預防之研究—以合作金庫銀行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856

●中文摘要:

 

  金融機構在整體經濟活動中扮演信用仲介者的角色,其資金主要來自於社會大眾,而其用途則在供應政府、企業及個人從事經濟或活動,故金融秩序的安定,實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之重要力量,並且,金融機構具有社會公益性與公共性,所以金融機構經營的目標除了利潤追求外,尚兼顧資產的流通性與償還能力。因此金融機關之營運一旦發生問題,除廣泛影響整體經濟活動之運作也將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與牽連出社會治安問題。因此,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不當的問題,應較其他行業更易引起大眾關注。而強化內部控制制度,乃是消極的減低疏失與舞弊案件,再者積極的強化營運效率與效果是加強健全營運的不二法門。
  金融監理的主要目的乃是藉由適當之金融監理制度,健全金融業務與保障存款人的權益,維持金融秩序與貨幣體系之穩定並處罰、糾正違反金融秩序者,有預先防制的功能,且配合國家金融政策,促進整體經濟的發展。犯罪預防強調止禍於先的概念,再加上,金融犯罪所具有的專業化的工作特性,若無法於工作流程,做一適當的管制,也就是內部控制的運用、實施、管理,那對於金融工作人員的管理將無所適從,所衍生的犯罪事件將無法控制,對於國家金融體制,威信與國家形象將產生巨大的影響。
  傳統上,內部控制的功能往往被強調為消極的偵測舞弊,以確保資產、財物、資訊可靠及忠實,例如偵查員工舞弊與管理舞弊是指資產被侵占或是竊盜,包括監守自盜、竊取財產、挪用或侵占公款、利用職務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管理舞弊則是指故意編制不實的財務報表,一般係經由管理階層或董事會要求員工或是親自進行。傳統上,認為內部控制在組織中扮演著小偷或是法官的角色,也往往讓經營者認為這種防弊的控管阻礙了企業的發展,也就是內部控制的積極層面,在過去鮮少被提及。事實上內部控制,除了消極偵測舞弊之外,也能產生興利作用,如協助管理階層強化企業整體的營運效率與效果,並預防舞弊、違法缺失等。
  內部控制的演進歷程,主要是參考我國與美國相關內部控制相關公報、法規及研究文獻編制而成,傳統上實務偏重於執行會計控制與防弊,著重於資訊、財務與會計作業,為消極的防弊措施,近年來重視管理控制,透過管理功能如組織、規劃、領導、協調、指揮、控制等相互配合,達成整體效果,管理人員透過所謂的管理控制影響會計控制,以達成防弊興利的目的,進而達成犯罪預防的功用。
  近年來,相關研究的結果一再顯示犯罪在每年刑事司法運作上的花費無法計數,例如美國司法部在1994 年的報告中指出,美國每年因犯罪所耗的直接成本是176 億美元。此項金額並不包括刑事司法系統的運作、保險費的增加、犯罪被害後的搬遷費用與痛苦等無形成本;此項金額只包括財產犯罪的損失或損壞、現金的遺失、醫藥的花費,以及與犯罪有關的傷害或行為所需的花費。如果把這些成本也估算在內,那麼美國每年因犯罪而損失的金額將高達4,250 億美元。至於犯罪的非直接成本則更加難以計算。所以「犯罪的真正成本究竟有多大?」這個問題,事實上是沒人能夠精確地回答。是故,犯罪實必須加以預防。預防犯罪的主要目的在於消除促進犯罪的相關因素,有效發覺潛伏的犯罪,從而抑制犯罪的發生,增進社會安寧與和諧,因為它是一種「防患於未然」的事前處置作為,必須歷經一連串有計畫、有組織的作為之後方能奏效,尤其預防犯罪能達到下列目標而倍受重視。
(一)符合經濟效益
  因為刑事案件一旦發生,國家司法體系的動員,被害者的損失,出獄後的更生教育,在在都須動員龐大的經濟能力。
(二)促進社會團結
  促成犯罪的原因很多,無法用單一因素或理論及學科加以解釋,而必須整合各領域的學者專家研擬有效對策,並仰賴社會一些團體組織的支援與協助,方能有效拓展至社會每個階層與角落為預防犯罪而努力,強化了社會的凝聚力。
(三)消弭被害恐懼
  犯罪預防工作旨在灌輸民眾防範犯罪常識,使其具備抗禦外來侵犯的能力,使得民眾能夠確切掌握時空因素,作出有效正確的預防作為,減低民眾的被害恐懼感。
(四)發揮示警效果
  犯罪預防就是透過瞭解犯罪現象,釐定出有效的防制對策,呼籲社會大眾提高警覺,共同防衛本身及社會的安全,從揭示警惕案件,得到啟示產生自覺,避免自身淪入被害的悲淒下場,有效發揮示警的效果。

  金融監理制度與內部控制與作業風險觀念與犯罪預防的理論相結合,以合作金庫銀行為個案,蒐集相關重要文案與資料發現,如果警方對於內部控制的原則與方式對金融監理的了解作業風險的辨識,對於預防犯罪整體性是具相當的幫助。

  社會結構的差異,文化背景、社會、經濟條件的不同,使每個時代所需面臨的犯罪事件也有所不同。相信在以往單純的農業時代,必定無法想像,什麼叫做網路犯罪,正如同現在金融機構的犯罪型態由以往單純的業務侵占等方式,逐漸進入犯罪手法更為細密、複雜,危害程度損失情形更為嚴重的金融犯罪,動輒更有所謂掏空資產的嚴重說法。因此金融機構的犯罪預防以內部控制的確實落實的遵守、實行定能使作業風險與對金融機構的危害事件有所控制。在有關單位的重視下能止弭禍於先,達到預防犯罪之功效。

 

●文章連結:

http://https://hdl.handle.net/11296/xkegte

 

●資料來源:

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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