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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政策對施用毒品者之影響--以某成年男性戒治所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 資料點閱次數:117

 中文摘要: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正式施行後,國家的毒品政策和執行處遇過程,對施用毒品者的生活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是否有助於其戒除對毒品之依賴、有助於其遠離毒品之誘惑是研究者深感興趣的議題。而檢閱國內近幾年來的研究,雖然有對於我國毒品政策、法令規範等鉅視面的探討與分析,但是這些處遇和措施,對切身經歷毒品政策之司法處遇者造成哪些影響之研究,則付之闕如。 基於以上的出發點,研究者先從鉅視面的角度檢視荷蘭和美國這兩個歐美國家毒品政策的發展歷程,以及我國毒品政策的沿革和發展脈絡,特別是立法的轉變過程,再從微視面的角度,以深度訪談的方式,訪問五名完整經歷過現行司法處遇的施用毒品者,探討施用毒品者經歷司法處遇過程的主觀經驗、對其生活所造成的影響以及面對這些處遇的因應之道。 本研究深入探討施用毒品者案發之後經歷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歷程及其影響,以及司法處遇產生之標籤效應對其生活層面產生的影響,並發現這些經驗進而影響其人際關係網絡、自我概念和人生觀等層面。 研究發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制定理念雖說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但觀察勒戒所仍附設於看守所、戒治所也附設在監獄,相關軟硬體設施及大部分的工作人員仍然以對待「犯人」的方式對待他們,即使增加了戒治處遇課程的設計,但其背後對問題行為的假設是歸咎於個人定力不足,而忽略了環境因素對個人意志力會產生削減或增強的效果。 此外,立法規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醫療業務,需由行政院衛生署或國防部指定醫療機構負責,然而此一涉及人道處遇以及攸關人命之措施,卻從未落實執行,受觀察勒戒人以及受戒治人在所期間發生的戒斷症狀,只能自己咬緊牙根痛苦捱過,很嚴重的才有可能送監所的衛生科給予簡單的醫療照護,更嚴重的才戒護至外面的醫院就診。 對於政府現行的處遇方式,案發的施用毒品者也只能被動接受,努力度過勒戒、戒治期間,以及施用毒品判刑之執刑期間,在離開監所之後,週遭親友資源和網絡較多的人,或可試圖遠離毒品環境的誘惑並克服現實生活的困境,但是對於許多因為施用毒品的違法性與標籤作用,而被排擠在社會邊緣的人而言,其很可能陷入再施用毒品的循環當中。 因此本研究認為政府應改變以往將毒品問題單純視為犯罪問題的處理方式,而應以社會問題、公共衛生議題的角度,從減少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危害為出發點,積極發展全面而多樣化的處遇和配套措施。

 

● 文章連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8289705150561021605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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