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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人員對「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之看法 The Opinions of Medical Assessors on The Substance Re-use Assessment Instrument.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 資料點閱次數:206

 中文摘要:

 

  對施用毒品者之處遇方式,台灣自1998年5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創立勒戒前之觀察制度及強制戒治之處分,並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進行預測毒品再犯之可能性,提供檢察官參考。目前為止,尚未有研究從評估者的角度,瞭解評估表的內容是否適用。 本研究訪談10位具實務經驗之矯正機關、合約醫療人員評估者,訪談分析結果顯示:多數受訪者肯定「評估表」之架構,可做為評估者對受觀察勒戒人再犯評估的參照點及增加評估效率,因其書面結果係以科學方法評估再犯可能性,減少人為主觀因素之誤差,提供科學化、客觀及公正之結果供檢察官參考,減少駁回及相關訴訟產生。另受訪者也認為「評估表」各題項須加以修訂或改變題項配分,如在「臨床評估」加入評分驗尿項目涵蓋一、二、三級毒品、動機評估不適合使用精神科的CGI評量;而「社會穩定度」除探討個案家人跟工作之外,亦需增加個案交友圈之配分。本研究亦發現現行機制評估機制無對評估者進行教育訓練,各醫療團隊之間沒有針對評估之個案召開相關會議之溝通平台,彼此間難以達成共識,造成評估結果缺乏一致性,且受觀察勒戒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為觀察勒戒期間之重點,故處遇課程並非適用所有勒戒個案。本研究最後針對表格內容、評估流程、人員訓練等提出改善建議。

 

● 文章連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80170302537142692203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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