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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初犯與再犯者中止犯罪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 資料點閱次數:182

 中文摘要:

 

  因毒品犯罪被定罪者接近九成為純施用性質之「消費者」,可見施用、成癮、中止及復發行為幾乎是毒品犯罪之主體行為。但是初犯毒品罪之犯罪人中有四成左右之犯罪人中止其犯罪行為,隱匿於茫茫人海之中,且終身不再犯罪。本研究以立意取樣之方法選取9名曾有施用毒品前科之犯罪人,以質性研究深度訪談法,進行毒品施用行為持續與中止之研究。所選取之9名參與研究者中,有5名為單純初次犯毒品罪,另4名為再次犯罪者;且9名參與研究者,距今5年以上未再犯毒品施用之罪,而以自陳決意戒除且能堅持未再施用毒品,經研究者佐以官方前科資料證實未再犯,而有意參與研究之個案進行深度訪談。研究結果顯示: 一、經分析官方資料與研究報告,並佐以參與研究個案訪談結果,顯示毒品犯罪最重要的特徵是持續犯罪;而持續犯罪者之中有許多是毒品犯罪者。 二、初犯毒品罪者有部份人在其個人意願、家庭支持、重要關係人照護及有利條件的交互影響之下,諸如:宗教庇護、刑罰嚇阻作用、核心犯罪者長期監禁以及社會職業技能訓練政策等,是從此不再犯毒品罪的。 三、導致施用毒品的危險因子與中止施用毒品的保護因子,有相同之變項,每一變項作用在個體上時,經過正向與負向的強化或削弱作用後,產生不同的持續與中止之結果。 四、初犯毒品罪的犯罪原因與持續犯毒品罪的犯罪原因相同,不論單純初次犯毒品罪或是多次犯罪與多次施用行為皆曝露在相同之不利因素之中,其發生與否,有共同之原因,卻無共同之結果。 五、初犯毒品罪的中止原因與持續犯毒罪的中止原因相同,不論是否為初犯或是持續犯毒品罪,其中止之有利因素,不會因個案而有所剝奪;但其中止的效果卻會因為有利、不利因素的不當消耗而有所不同。

 

● 文章連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92676529168667719173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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