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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授權與定義之橫解縱剖 The Research of the Authority and Criteria of Narcotics.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 資料點閱次數:149

 中文摘要:

 

  本文主要討論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一項的毒品定義,由於定義要素與分級要素相同,因此一併討論定義及分級標準的妥當性問題。不過所謂的妥當性的問題並非可單獨由毒品本身觀察,因單獨就毒品觀察定義要素之「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直覺上並不會感覺不妥,因為這三個名詞恰好與人民長久對於毒品的法感情相契合,因此討論毒品定義與分級要素的妥當性必須與其相關的刑法制度合併觀察。 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毒品定義不能僅代表立法者基於歷史情節對毒品的負面評價,更重要的是毒品定義及分級標準屬於立法授權行政決定「是否」及「如何」管制特定物質的標準。在「罪刑法定原則」主宰的刑法領域,立法授權往往是重大議題,況且行政機關依據毒品定義及分級標準所決定的毒品更是整部法律規制各類不法行為態樣的不法核心,因此毒品定義及分級標準所涉及的層面是刑罰授權議題。 刑法雖為法益保護法,但構成要件具有保障行為自由的重要機能,因此毒品定義及分級的妥當性應該是由此層面切入討論。本文研究目的希望透過「毒品本質」、「刑法理論」及「憲法原則」驗證現行毒品定義及分級標準是否違反「刑法授權明確性」,並且連帶就毒品定義及分級相關聯的「法律適用」、「立法制定」及「立法監督」等議題合併討論,以期增加本論文的完整性。

 

● 文章連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73940575330220802107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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