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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組織性跨境毒品犯罪防治策略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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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使得人流、物流更加便利,但卻也更便利跨境毒品販運者擴大其犯罪板塊,其運用跨國公司的概念,跨越不同國境,尋找法律、政治、生產製作等風險成本相對較低的地點從事製造,並藉由不同的販運手段將毒品走私至組織勢力滲透之國家。 臺灣是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北側的島嶼,且本島西側的臺灣海峽亦為海上貿易路線的重要水域,因此跨境組織性毒品販運集團亟欲利用臺灣作為毒品的轉運站或運送樞紐,此亦導致台灣國內鴉片類毒品及新興化合物類毒品氾濫,嚴重影響國人健康及國家之勞動根本,使得研議有效防治組織性跨境毒品販運之策略實為刻不容緩之課題。 本研究之目的即為探討我國跨境毒品販運之現況及我國執法機構現階段的對應模式,將我國毒品販運產業視為一種產業類型,執法機構則為其中的一家公司,其必須應用策略在此產業模式中取得先機,始得消滅市場內的原有跨境毒品販運組織,減少我國毒品市場之危害。在內容結構上先探究我國跨境毒品販運集團的犯罪手法及組織的運作模式,並藉此瞭解其在跨境毒品販運產業中所扮演的角色,再藉由我國執法機構運作模式的探討,瞭解現行緝毒執法機關的運作狀況及效能。 研究發現跨境毒品販運組織於境外走私毒品 至國內後,即快速的將毒品分散至中、小盤毒品販售者,且負責毒品貨源及走私之集團,與國內毒品販售組織,通常為平行關係的不同組織,各自分工合作,運用節點降低組織高層曝光的風險;國內緝毒執法機關認為於國境線上緝獲的毒品走私犯罪,貨量最多,且最能防止大量毒品流入台灣,但因我國毒品追緝執法機關設置採多軌併行制,且情資並不互相流通運用,故基於機關本位立場,常有互相踩線及情資不完整的情事發生;機關跨境合作方面,因我國國情之特殊,因此尚無法加入區域合作的共同打擊犯罪組織,但在駐外警察聯絡官的協助下,仍突破外交困境,有亮眼的跨境合作成績,惟目前我國因績效制度掛帥,故於跨境毒品查緝上仍以我國國內查緝為主流,少有跨境合作案例,無法從源頭消滅毒品,甚為可惜。 最後統整受訪者之建議及相關次級資料之研析,以SWOT分析歸納出如遴選優秀聯絡官增派名額至相關國家、增列偵辦跨境毒品犯罪的績效機制、建立我國執法機關情資整合分享模式將情資分享之多寡與準確度列入績效與規劃設置緝毒局統一緝毒資源及事權等策略,祈對日後我國跨境毒品販運組織之防治與追緝有所助益。

 

● 文章連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04563240969051064728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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