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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毒品」與「管制藥品」之法規範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 A Study on Regulations of“Illicit Narcotic Drugs” and“Legal Controlled Substances”.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 資料點閱次數:727

 中文摘要:

 

  在天然或合成的物質中,有許多會作用於人類的中樞神經,引發情緒及感覺思維的改變,在醫學上,可利用來治療疾病。但這些物質普徧具有成癮性,其濫用將傷害中樞神經,危害人類健康,亦對國家與社會造成莫大的不利影響。這類物質主要有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世界各國對這類物質均加以管制,聯合國目前係以「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及「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來規範。我國由於歷史上受到鴉片煙毒的危害,對於這類物質其非法流通使用者稱為「毒品」,而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特別立法來規範,違反者處以刑事罰;用於醫藥及科學研究則稱為「管制藥品」,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來規範,違反者處以行政罰。本論文以我國「毒品」與「管制藥品」分為二元管理,就立法演進,刑法特別立法的正當性,「毒品」與「管制藥品」的品項是否應一致,刑事罰與行政罰界限的理論,施用毒品者應否施以刑罰處分及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相關問題,依序進行討論,提出評論意見;以法益的觀點,檢討違反現行法的法律效果,並介紹其他國家的立法例,以聯合國三個反毒公約規定的內容來檢視我國現行法對公約規定的實踐。最後綜合結論,對我國現行「毒品」與「管制藥品」政策與法律規定,提出建議事項。

 

● 文章連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1143745339964472011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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