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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類毒品販運及偵查實務之研究-以海洛因毒品為例 A Study on Opium Drugs Trafficking and Investigative Practice- An Example of Heroin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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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鴉片的吸食在中國清朝當時除造成了滿清國力急遽衰弱,更引發了數場對中國影響深遠的戰爭,迄今鴉片類毒品中的海洛因仍為毒害我國以及全球最深的毒品之一,鑒於鴉片類毒品的危害性以及廣泛性,實有深加了解是類毒品販運模式的必要性。 文獻探討中首先提列毒品查緝的相關防處理論,接著針對全球的鴉片類毒品販運狀況做初步的介紹,並從國際間防治鴉片類毒品的相關國際條約,了解國際防治的歷史脈絡,接著再從過去研究探討我國海洛因毒品的交易方式與特點,另外剖析近年新興的毒品犯罪工具-比特幣的特性,以作為我國未來可能毒品犯罪手法的初探,最後再回到我國近年來的毒品犯罪概況以及毒品防制策略,並針對緝毒策略做一初步的分析。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是針對五名我國實務緝毒人員,以深度訪談的質性研究方式,探詢我國目前海洛因毒品販運現況與趨勢,並剖析實務機關在查緝海洛因毒品犯罪所運用的偵查方式與要領,以及在偵查時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最後將文獻結合實務緝毒人員的訪談結果,統整、歸納出我國在「緝毒合作面」執行策略上,得以精進、修正的法令與制度。 本研究結果發現,海洛因販運集團在犯罪手法上會因組織分工層級,而有不同的犯罪手法,毒品販運鍊的犯罪成員主要包括:金主、製造者、國際盤(一級大盤)、國內大盤(次級大盤)、信差(聯絡)與交通、國內中小盤、吸食者等,渠等販運手法會隨組織(販運鏈)層級越高,犯罪手法越趨縝密,組織(販運鏈)層級越低則反之。 緝毒實務部分,海洛因毒品查緝模式與一般毒品犯罪偵辦模式雷同,惟海洛因的查緝因有涉及跨國境的販運,以及國內販運的兩大部分,因此在查緝模式上,會因毒品犯罪階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查緝重點,跨國販運部分偏重國境線上的緝私,因此在分析嫌疑人部分可從重點毒品來源國的入境人士做初步清查,而若欲移送定罪,則需掌握即時、精準的情資,務求同時緝獲毒品與販嫌,才能有確切的運輸證據,因此查緝時需人毒合一,而國內販運部分則偏重犯嫌販賣毒品的事實,僅須提具相關事證,即可移送檢方,人毒合一並非必要。 另外,在有關海洛因緝毒困境與挑戰部分,在實務面中,受訪人員表示毒品的偵辦期間狀況多變、進度難以掌控,且偵辦時間長、難度高,投資報酬率低;此外因無法確實掌握外國嫌疑人在國外的相關動態,使得外國人夾帶毒品入國方式難以監控;而新興網路通訊軟體亦因我國技術及法令的不足,造成查緝機關的緝毒盲點。 在法制程序面,各緝毒人員一致認定2014年1月14日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嚴重影響緝毒人員工作成效,讓偵查人員在執行通訊監查工作前,需耗費更多的時間與人力在繁複的形式申請,嚴重的影響緝毒人員的偵辦時效與成果,更讓原本投資報酬率就不高的毒品查緝工作,再次雪上加霜;而臥底法制不完善,亦使控制下交付偵查手段難以實行。 在跨國(境)合作面則發現,跨國情資交換的成效仍因現行各國法律制度不同,而有所影響,此外我國與他國亦會因互信不足,而在跨國毒品查緝上,難以合作共辦。在國內跨機關合作面,長久以來的機關間惡性競爭以及緝毒績效的評核方式仍讓「緝毒合作」淪為口號,使得緝毒合作成為「零和競爭」,各單位在查緝手法與目標的選擇亦會因而有所不同,無法求得各緝毒機關的絕對利益、彰顯總體合作力量;最後,在機關內部合作面,過去為人詬病的機關內部情資整合機制以及警察地方分局的業務繁多,仍未有改善,而無法有效發揮整體機關內部查緝能量,亦難以讓地方緝毒人員發揮所長。

 

● 文章連結:

http://hdl.handle.net/11296/ndltd/69378755416010469736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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