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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毒品買賣犯罪之研究 The Research Of Crime Of Drug Trafficking In Our Country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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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本文主要係針對現實國家社會有關毒品的現狀來看,毒品犯罪類型隨著時代與科技的演變,也展現日新月異的求變求新,查緝機關如不隨之應變,根本無法抑制毒品犯罪,更遑論如何預防犯罪的產生,所以面對毒品犯罪者,不僅要依靠智慧與經驗,還需完善的周邊制度與措施配合,才能將罪犯繩之以法。 礙於國家經濟預算的困難,加上毒品施用人口的氾濫,使得毒品犯罪防制的工作更加艱辛,雖然政府對於毒品犯罪施以刑罰的特別刑法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有數次因應社會變革而作適時的修正,不過總是不敷時代的需求,尤其就毒品的定義及分級採取僵化的規定,使得法院適用該法律時,形成許多奇怪的現象,例如海洛因與嗎啡,雖然成癮性較高,但相較於安非他命等毒品,不必然濫用性與對社會危害性就較高,可是法定刑卻較重;又對於其後即民國九十八年對於毒品純質淨重的修正與販賣毒品重刑化的規定,也造成情輕法重的不合理現象。面對上述現實情況,可能也只有透過修法途徑方能改善。 毒品犯罪現在已經是國內最大犯罪產量,不僅如此,還會伴隨其他的犯罪產生,尤其是財產犯罪,除此外,毒品犯罪也常常造成家破人亡,害人且害己,然而這種犯罪類型都是檯面下且秘密的犯罪,尤其如販賣毒品罪的法定刑重,利潤又高,所以檢調機關必須用特殊的偵查方法才可竟其功,同時,又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否則經過辛勞取得的證據如被認定違法而排除不具證據能力,一切就前功盡棄,還讓罪犯逍遙法外,司法威信也會動搖,不可不慎。 毒品犯罪雖然適用特別刑法,不過與普通刑法亦息息相關,尤其在訴訟程序方面,自從刑事訴訟法於西元2003年採行金字塔結構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後,法院訴訟程序整個大改變,一方面要發現真實,一方面又要落實被告人權保障,極力排除傳聞法則與維護正當法律程序,給予被告對質詰問權,其中最好的途徑就是實施交互詰問,但又因案件過多,如每件都實施交互詰問,法院無法消化案件,勢必癱瘓,所以又設交互詰問之例外程序,如簡式審判、量刑協商、簡易程序等,這樣眾多的程序交換運用的結果,雖然不到千變萬化,不過與其他國家比較起來,我國綜合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刑事訴訟制度蠻具有多樣化的特性。尤其當事人之間的攻防已不得再由位居中立角色的法官任意介入,最高法院2012年6月4日新聞稿中亦明確指出檢察官具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之法定責任與義務,且其既然與被告均為當事人,武器應平等,法官僅是中立的裁判者,不再如修法前之職權進行主義,主動積極補位檢察官的舉證工作,當檢察官舉證不足時,法院則應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此乃法治國原則的基本內涵,不過實務現實操作情形,與上述情形仍有落差,期待能真正落實當事人武器平等,使法院介於公正審判的地位。 本文認為刑訴新制自白減刑的規定,衝擊毒品買家與賣家之間角色的對立,可能會產生栽贓、嫁禍的疑慮,所以藉由交互詰問制度以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然而不管是毒品犯罪的實體法或程序法的訂定,都是為了謀求社會治安的穩定與進步,在政府努力積極查緝施用毒品犯罪的同時,是否應該去了解這些人施用毒品的動機為何,如果能給與該人民適當的法治教育與人道關懷,是否就會減少施用毒品的人口,毒品交易市場相對就會萎縮,在供多於求的情況下,毒品價格就會降低,利潤減少,相對的毒品販賣人口也會降低,在這樣良性循環之下,也可減少政府人力、物力與財力的付出,並非一味的實施重刑化就可完全打擊犯罪,而是需要紮實的教育與提醒人民,還有其他的軟性措施等多方面配合才能完善毒品防制工作。

 

● 文章連結:

http://hdl.handle.net/11296/ndltd/25896520404415561440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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