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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戒毒政策成效評估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 資料點閱次數:218

● 中文摘要: 

 

  我國的戒毒政策,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新法)於八十七年公佈實施,做了很大變革。新法實施前,我國將毒品犯視為一般犯人,完全以判刑監禁處遇之;迄新法實施,即將毒品犯定位為「犯人兼病人」的身分,對施用毒品者,原則先施以治療,將戒毒程序規範為生理解毒的觀察、勒戒;心理治療的強制戒治;追蹤輔導的社會復健等三階段辦理之,治療無效方科處刑罰。


  強制戒治是戒毒成功與否的主要核心工作,本研究即以毒品戒治為主要研究範圍,並作為評估對象。首先對其執行結果進行初步成效評估,以瞭解毒品戒治實際實施情形。評估方式兼採「過程評估」,及「結果評估」的全面性評估,目的希望對整體毒品戒治之執行過程,有概括的瞭解。又一般政策評估較常以評估者的立場或角度來評定政策執行的結果,而忽略政策標的人口的實際需求,無法回應其對政策的真實需要,影響政策推行的成效。


  因此,本研究進一步再對執行客體之受戒治人,進行回應性評估針對戒治成效品質之提升,測量、分析其再犯危險因子,及配合研究所得有關受戒治人對戒治成效的需求,討論、規劃、設計符合有助其戒除毒癮的戒治課程與有效輔導策略,增進其戒毒動機,提升其戒治成效。


  為達研究目的,本研究共編擬三份問卷,蒐集研究相關資料,以供研究之用。二份分別對受戒治人及執行人員進行調查,作為毒品戒治成效評估之用;一份再就受戒治人進行調查,作為瞭解受戒治人之行為特性,分析其再犯危險因子,以為回應性評估之基礎。嗣經調查結果獲得以下的重要發現:

一、受戒治人部分
受戒治人大部分不認同戒毒政策的改變,他們以為現行的政策,
因仍在監執行,執行方式脫離不了軍事化的管理,猶如受刑般,感覺非在戒毒。加以因專業人員不足,戒毒專業不夠,不能滿足其戒毒需求,因此將戒治視為短期的服刑。既是在服刑,則刑期長短即成為其在意的重點。
首先他們大致認為不論是戒治期間或其欲成功戒毒之期間,儘量不要太長,最好勿超過六個月。因此原本每人的戒治期間,因治療結果不同,本有長短差異,卻因其視為服刑,致對檢察官的判定是否准予聲請停止強制戒治表示不公與不滿;同時戒治結束又須繳交戒治,有人因尚須執行徒刑,致解讀是「一罪數罰」,造成其對政策的不順服;而且二次戒治人數與一次戒治不相上下,回籠比例仍然偏高,影響戒治執行成效。新舊法相較結果,他們寧願回復舊法的一次判刑解決的處遇,較無後續繳不起戒治費,與因戒治期間的密集採尿致無法就業的困擾。


二、執行人員部分
執行人員認為空有制度的實施,卻未給予各項政策資源的配合,如人力的缺乏、專業的嚴重不足、經費的欠缺、軟硬體設備的匱乏,皆使得戒毒工作無法有效施展,加以面對龐大與執行人員不成比例的眾多受戒治人數,工作負荷與壓力自然相對產生,因此他們對現制看法與受戒治人一樣,並不表認同,但舊法之只判刑處罰的方式,其亦不表贊同,認為尚有第三種制度是較為可行的,這就是他們所期望的戒毒模式,這個模式是需要有高度的專業配合,及公權力的適度戒護亦即採醫療與司法的合作模式,以達戒毒的最後目的。


  針對以上研究發現,本研究分別就調查結果所得檢視政策執行初步結果,最後除了根據評估結果,對制度缺失提出政策建議與檢討外;並為提升政策執行品質,使政策之執行能有效解決政策問題,本研究特別針對受政策影響最深的受戒治人進行回應性評估,回應其戒治需求,達成本研究對戒毒政策完整的研究目的。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4ke243


 資料來源:

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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