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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控制下交付之毒品犯罪偵查法律制度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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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重大之毒品犯罪常具跨國性、隱密性與組織性,非經由國際合作及運用特別之偵查技巧實不足以達到有效打擊與防制之目的。「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於1988年訂頒「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暨精神藥物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of 1988 ),並於該公約中明定「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特別偵查技巧之條文,鼓勵各國在特定條件下,可運用「控制下交付」特別偵查技巧,進行國與國之間的合作,共同聯手將跨國販毒集團活動在各該國家同時予以偵破瓦解,以澈底打擊跨國販毒集團組織,有效遏止國際販毒活動。


  此種特別偵查手法近年來已為我國偵查實務所運用,其主要之法源依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之1。控制下交付實質上是「暫緩逮捕」與「暫緩扣押」,基本上本文認為,此種新型態之偵查手法,往往必須伴隨著其他強制處分,控制下交付除在實施過程中,得將毒品等違禁物進行「替換」外(無害之控制下交付),其本身並無任何「獨立性」可言,此種一連串之偵查作為總稱為「控制下交付」。


  因此,控制下交付與其稱之為強制處分,不如稱之為另一種偵查「手法」之運用,易言之,此種新型態之偵辦手法,與其稱之為「新類型之強制處分」,不如以「特殊之偵查策略」稱之較為妥適,蓋控制下交付就實務而言,乃「暫時性不予逮捕、搜索、扣押」,並在適當之時候將運送之物品替換,或以免喬裝之送貨人員運送,之後再將該犯罪集團成員一舉成擒,此一連串之偵辦動作,實質上並無任何獨立空間可言。


  本論文主要即在探討「控制下交付」此一特別偵查手法在國際公約之實踐與發展、我國實務與法制運作之情形等,並置重點於刑事程序法與刑事實體法之探討,同時檢視當前偵查實務之困難,最後提出看法與建言,冀能有助我國未來在反毒、拒毒政策之擬定,並提供參與執行緝毒工作人員和法令增修之參考。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36424n

 

● 資料來源:

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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