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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運用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偵查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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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控制下交付是一種放長線,釣大魚,力求將販毒集團一網打盡的偵查手段。因為近年來,不少大宗販毒是國際性販毒集團所為,他們在進行跨國販毒過程,為逃避有關國家海關的檢查,常將毒品隱匿夾帶於某些可以合法運輸的貨物之中,透過國際托運、商業承運等合法運輸形式偷運出境,當被海關查知或警察透過情報獲悉後,此時,與此次販毒有關的中轉國及最終目的國的毒販尚未暴露,露頭的毒販這時還僅僅限於做為商業承運人的少數幾個,如果將貨物予以沒收並逮捕嫌疑人,案件偵破往往就此斷線,其他與此次有關的販毒集團和毒販往往由於尚未露頭而難以查知。而採用控制下交付,在對貨物進行嚴密監視和控制下的條件,讓其繼續運送,如此則可以發現輸出國、中轉國、最終目的國的販毒分子,進而一網打盡。我國雖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32之1、32之2,將控制下交付予以明文化,然迄今為止,對這種新型偵查手法仍缺乏深入的研究,實務上運用此方式所查緝的毒品犯罪現況寥寥可數,在適用上所可能產生之相關問題亦無一套完整解決模式,對實務工作者,存在不少疑惑與隱憂,值此之故,企盼透過一系列較有系統的分析與討論,可以提供問題之解決方向。


本論文共分為五章, 各章安排及論述內容, 說明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及方法, 並說明本論文之架構及研究流程。第二章,針對我國毒品犯罪趨勢稍作介紹,了解目前毒品犯罪特性及防制對策,僅靠傳統偵查手段已無法因應新興之犯罪手法,特殊之偵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因此產生。第三章 控制下交付之概說, 本章說明控制下交付之意義、性質、作用、特性、分類、實施原則並探討控制下交付與誘捕偵查是否相同等概念加以釐清。第四章 對我國實務中對控制下交付在程序上及實體法上所可產生之問題點,加以探討研究,提出本文見解,並透過判決作分析了解目前使用之現況。第五章結論,綜合上述各章之分析,歸納出本論文之議題結果並在法制面及執行面提出具體之建議。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ejn5me

 

 資料來源:

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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