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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公約論我國毒品犯罪防制之法制與實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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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本研究採用「文獻探討」、「比較、歸納、演繹」、「邏輯分析」等研究方法,以國際間與毒品問題有關之公約、協定、議定書,及我國各時期與毒品犯罪防制有關之立法例為基礎,於本綸第一、二章,就各時期公約、協定、議定書規範之內容,與我國毒品犯罪防制之立法例延革,討論分析;再於本論第三章,從國際社會現今普遍接受之公約規範內容,檢視我國為防制毒品犯罪而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探討各該公約規範,可否做為我國將來修法之借鏡?以及可否透過審判機關對現行法律條文之解釋,將公約規範中對於我國毒品犯罪防制有助益部分,予以納入,使我國法律得與國際間毒品犯罪防制之主流思潮接軌。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上見解認有編為判例或事後認有變更已編為判例之法律上見解之必要者,應經由該院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因而司法實務界緘認為最高法院判例對下級審法院,實質上拘束力。目前司法實務上援用之最高法院判例早自十六年即開始選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佈後,該條例揭諸之立法目的,與所規定之犯罪型態、手段、構成要件,與舊法(即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已有相當程度之差異,則新法(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各個刑事犯罪之構成要件為何?應如何明確界定各該特定刑事犯罪規範適用之範圍及與其他刑事犯罪之關係?現存最高法院判例中關於論敘毒品犯罪之法律上見解,及近年來之相關裁判,是否合宜?乃本研究本論第三章另一探討之重點。


  毒品犯罪除可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犯罪者施予刑事制裁或保安處分外,應如何防止、杜絕此類犯罪之發生,有賴相關法律之配合,而有關法律之正確執行,更關乎毒品犯罪能否有效防制,本研究本論第四章、第五章擬以我國內現存有效之法令規範為中心,對毒品犯罪應如何防制,提出看法,並就應如何執行相關法律(如刑事訴訟法、洗錢防治法、證人保護法等等),始能合法、有效的達成此一目的,加以探討。另於本論第六章,就有跨國性犯罪特質之毒品犯罪,應如何明確界定各主權國對毒品犯罪之刑事管轄權,有效制裁毒品犯罪,以及如何透過司法互助機制,與國際社會成員合作,共同打擊毒品犯罪,加以研討。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3b5za5

 

 資料來源:

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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