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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之登記查訪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09
英國對性侵害加害人採嚴密監控之態度,其於《刑事司法2003法令》中規定“多機構公眾保護管理機制”(Multi-Agency Public Protection Arrangements, MAPPA),為保護公眾免受性犯罪的嚴重傷害,賦予警察監控性侵害加害人權限;並於《2003年性罪行法》第82條又規範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制度(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SONR),完整設立以登記查訪為中心的監控機制,係依據加害人所犯罪的類型及判處的刑度決定其將受到的社區通告(notification)要求限期,兩者皆能與時俱進並對監控性侵害加害人再犯頗具成效。反思我國警察訪查並監控性侵害加害人之法源依據仍未臻完備,「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係為行政調查(有學者認為是行政指導),該法第2條所規定的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而「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20及23條規定,其加害人之治療、輔導期間最長不得超過4年,登記、報到之期間最長僅7年。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透過研析英國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機制及法源依據並提出建議,以提昇我國警察在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機制之效能。為達前述目的,本研究透過與論文研究目的最緊密連結之研究方法(文獻探討法、深度訪談法),其中文獻探討法所蒐集之資料,主要以本國與英國政府及民間機關所發佈之相關文獻、法制為主,期冀藉由探討英國相關法制,以對我國相關法制規定及實務現況,提供省思之處,使我國員警於查訪時,能於法有據,針對假釋或出獄後性侵害加害人不實規避查訪或虛偽陳述之情形,予以依法執行相關約制措施,以收防患性侵害加害人再犯之效。並藉由深度訪談法,將由比較現行法制對照社會監控實務現況,予以顯明問題所在,並透過受訪者專業實務經驗之闡述,以驗證法制與實務工作之差異,並進而緊密連結今後警察執勤作為。本文內容主要分為五章,第一章緒論,內容主要是說明本研究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範圍、及研究方法與限制;第二章警察處理性侵害防治問題現狀,主要是整理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查訪之實證調查資料與綜合分析;第三章係有關我國現行性侵害監控法制規定;第四章為英國性侵害監控之法制規定;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本研究解析台英兩國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方面及查訪方面之異曲,期能藉由分析相關資料,擷取英國制度之優點,俾提供我國實務機關建構防治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制度之參考,以促進我國警察在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及查訪之效能,並收防治性侵害加害人再犯,保障婦幼安全之同功。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1231752978467388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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