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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人社區電子監控執行狀況與問題之分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32
性侵害事件對被害者的生命與人身自由均是一大威脅,然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相關法規雖已在國內實施多年,性侵害的累犯情況並未改善。為因應此情況,我國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中高危險性的妨害性自主假釋者,得配戴電子監控設備。 國外雖不乏對電子監控設備有效性及其相關議題之探討,國內卻相當缺乏關注此一議題之文獻。研究者針對執行電子監控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進行相關議題之深度訪談。期待在更了解國內電子監控設備使用時之優點、限制與挑戰的同時,亦能提供國家作為訂定相關規定時之參考,以及實務人員執行電子科技設備監控之反思,並對一般民眾降低性侵害之被害恐懼有所助益。 對於性罪犯受保護管束人,受訪者皆以較密集的方式約談、觀護,也會以複式監督的團隊模式加強對其監控,並特別注意此類型受保護管束人的犯罪歷程、生活型態及再犯危險性,以期及早發現問題並予以阻止。受訪者皆認為監控設備具有拘束受保護管束人的行為等優點。然而,不少受訪者也提到個案可能在監控結束後故態復萌、將危險性轉移至監控結束後等缺點。受訪者皆提到自己所面對的最大挑戰來自於個案的反彈/抗拒──雖然電子監控設備可促使個案改變不良生活型態並更加謹慎處事,但亦危及其生存權、工作權,甚至是人權。 最後,研究者建議法務部設計一套可供觀護人及專業人士遵循的標準評估流程(包括定期召開社區輔導監督小組會議等),除了可以讓評估者有所依據,更能確保接受電子監控的受保護管束人都達到中高危險程度,讓處遇更加公平、減少日後可能產生的紛爭。在宵禁與限制住居等電子監控方案申請前的先行行為方面,研究者建議執行電子監控業務者依照法定程序處理較為適當。除了於法有據可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紛爭之外,對受保護管束人也較為公平。「宵禁」缺乏彈性的定義易使觀護人無法有效運用,因此建議修法或重新定義宵禁。此外,也建議法務部補強電子監控方案中,尚不完備的配套措施,以使此立意良好的方案發揮最大的功效。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156206436760988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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