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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性侵害犯罪防治及其處遇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208
國軍負有「保國衛民」之天職,社會對軍人之道德標準亦相對要求較高。近年來,時有軍中性侵害犯罪案件發生後經媒體報導,不但破壞軍譽,亦損及絕大多數守法官兵之戰力士氣;據統計,性侵害犯罪案件有逐年上昇趨勢,民國94年性侵害犯罪人數位居第三,迄民國97年已躍升至第一,佔20%左右,此一現象亟待國防部正視,深入檢討性侵害犯罪發生之肇因,並謀求杜絕消弭防治之道。 國軍原以軍刑法懲治性侵犯,將強制性交婦女者處唯一死刑,修法後現已與民同罪,然而偵審暨判刑後之矯正處遇仍由軍法系統獨立辦理,與司法體系有別。研究者藉參加國防部軍法司委託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之「國防部台南監獄整體軟硬體規劃案」研究團隊之便,得以參訪司法監獄,瞭解其現行「犯罪防治」暨「處遇治療」作為之優點;另據所蒐集文獻,及對軍監性侵收容人、戒輔幹部暨外聘專業醫生訪談結果;依研究發現將國軍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之三級預防機制,作一宏觀性檢討,擬具改進建議草案,供國防部等單位卓參。 一、軍中性侵犯多屬初犯,犯罪主要原因多為「性衝動控制不良」暨「法律認識不足」,與司法監獄性侵累犯多屬「心理問題」有所不同。故應加強莒光日電視教學單元劇、部隊離營教育、心理諮商暨改進法令宣導技巧等,以「預防犯罪於先」。 二、軍中對性偏差暨性騷擾之中級制裁-行政罰,並未包括「戀物癖」、「性虐狂」、「偷窺狂」等性倒錯行為,亦不易對國防部外軍職人員暨官兵營外行為產生約束力,宜檢討補正,以「阻止犯罪於中」。 三、性侵軍事犯由軍監收容後所施加之「治療輔導處遇」,由於擔任輔導之軍職幹部未受專業訓練,且需定期輪調,雖具工作熱忱亦難以累積經驗,加以經費員額等因素限制,故與司法監獄及內政部性侵害犯罪防治委員會要求標準尚有差距,宜研究改進,以「防止再犯於後」。 其他建議尚包括對惡性重大之性侵犯,考量施以「鞭刑」、「化學去勢」及「假釋期間定期至憲兵隊報到接受查核」等處遇。另在實施「全募兵制」時,針對新進人員,施以「性偏差心理評估」,以擇優汰劣或加強心輔監控,在源頭上防於未然。另與學術單位合作研究,成立「軍方地區性侵害防治中心」,以與政府其他機關構建「軍民一體之性侵害防治網路」等。 由於坊間鮮有研究軍中性侵害犯罪之學術文獻,故蒐集之參考資料有限;另對刑滿或假釋後之性侵軍事犯,軍方並無管道作「縱貫式」追踪考核;且自新店軍監裁併後,無「對照組」可資比較處遇之良窳;凡此限制,使研究者僅能提出大略見解及初步建議,尚待後續研究者補正闕失,以期建議方案更加具體可行。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9048329653793721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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