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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鑑定政策與執行評估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25
性侵害犯罪是一種惡性重大的犯罪行為,發生時經常會受到社會大眾各界的強烈關心與注意。民國95年7月1日開始實施刑後鑑定治療制度後,性侵害加害人會因鑑定程序變更,影響性侵害加害人假釋及執行刑期時間,甚至面臨不確定期間之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對於性犯罪者權益影響甚大。因此,在刑後治療鑑定方面,必須建立良好之鑑定評估制度,使得以判斷性侵害加害人之再犯危險性及再犯可能性,以做為是否繼續接受強制治療、假釋、期滿釋放或免除保安處分之重要參考。 過去國內有關性侵害加害人之鑑定評估方面,大都偏重於將國外之性侵害再犯危險評估量表適用於我國加害人之研究方面,對於政策面之探討則寥寥可數。本研究之目的乃在於建立良好的鑑定評估制度所需具備之各項條件,包括:鑑定人員基本能力、鑑定流程及鑑定項目、鑑定報告之內容、司法處理程序、鑑定評估等相關問題,以供刑後鑑定評估制度實施時之參考,故本研究分別採用運用鑑定報告文件分析、最高法院判決分析及德菲研究法等方法,以實證之研究方法,分別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刑前鑑定之實施情形、最高法院對於強制治療鑑定之看法、以及德菲專家(法官、精神科醫師)對於刑後鑑定評估制度之實施,具體提供鑑定評估相關意見,並凝聚專家們之共識。 在鑑定醫院函覆及蒐集之鑑定報告之研究發現:全部共計25家鑑定醫院,對於基本事項、案由經過等事項都有施作及做相關方面之敘述;至於個案史、臨床精神狀態檢查、理學檢查等事項有1家醫院之鑑定報告無此方面之敘述;在性經驗方面有2家鑑定醫院之鑑定報告中,無法看出有對加害人詢問或說明加害人此方面之情形;性障礙評估則至少有4家醫院在鑑定報告中無此方面之敘述;心理測驗則有5家醫院在鑑定報告中無此方面之敘述;再犯危險評估部分,至少有9家醫院之鑑定報告並無再犯危險評估方面之敘述;又在預測再犯項目,則有至少有11家醫院鑑定報告並無預測再犯方面之敘述;所有醫院均有提出結論事項,惟有些鑑定醫院之鑑定結論並非相當明確。 另紮根理論分析最高法院有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鑑定70則判決部分,發現最高法院判決中,可以整理分析為:一、有關新舊法律適用問題;二、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鑑定之目的;三、最高法院認同鑑定機關鑑定報告之看法;四、最高法院不認同鑑定機關鑑定報告之看法等方面。在最高法院認同鑑定機關鑑定報告之看法方面,又可分為:一、認同鑑定機關所做成之應施以強制治療處分;二、認同鑑定機關所做成之不應施以強制治療處分二種。在最高法院不認同鑑定機關鑑定報告之看法方面,又可分為:一、鑑定機關認為應強制治療,最高法院認為有疑義者;二、鑑定機關認為不應強制治療,最高法院認為有疑義者;三、最高法院認為鑑定機關之鑑定結論不明確者等情形。 最後在德菲問卷部分,總共32位專家參與德菲問卷,包括16位辦理強制治療鑑定案件之精神科醫師,以及16位辦理刑事案件審判業務之法官。在經過三次德菲問卷之答覆後,對於相關題項形成共識,經分析整理後,德菲專家們對於在刑後鑑定時,有關鑑定人員基本能力、鑑定流程及鑑定項目、鑑定報告之內容、司法處理程序及強制治療鑑定相關問題等方面提出看法,本研究亦分別就德菲專家看法提出研究結論及實施強制治療鑑定建議,包括制定鑑定政策時必須採行、制定鑑定政策時適當採行、及可為鑑定政策參考等具體建議。也希望這些結論及建議,能夠提供給相關單位實施刑後強制治療鑑定,以及未來修法時之參考。

資料來源: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nclcdr&s=id=%22096CPU05102025%22.&searchmode=ba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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