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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侵害案件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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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探討兒童性侵害案件所涉的刑事法問題,首先釐清我國現行法中,妨害性自主罪章各條文應如何適用;當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接著探討兒童證人訊問或詰問、兒童證詞的證據能力及訊(詰)問過程的保護措施;另研究兒童審判外之陳述,得否為傳聞法則例外,作為審判之證據;並蒐集、評析相關實務判決情形。最後提出本文結論與建議。各章節內容概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部分,主要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及研究範圍與架構,提出本論文之研究方向與各章討論之主題。 第二章為「性侵害罪之法律規範」,本文所稱之性侵害,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明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章即先探討各罪之構成要件差異,接著提出兒童性侵害案件法律條文適用之見解。 釐清兒童性侵害案件刑事實體法適用之爭議後,被害兒童仍須經過刑事訴訟程序證據法之考驗,第三章即研究「對被害兒童之訊問或詰問」,瞭解兒童證人於訴訟程序中之困境,並探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對兒童訊問或詰問之保護措施,及兒童證詞的證據能力。 對兒童性侵害之行為多屬重罪,被告必定利用各種訴訟救濟之管道,以求減輕徒刑甚或宣判無罪之可能,因此訴訟程序十分冗長。兒童證人或因時間間隔過久而有陳述不一之情形,或因遭性侵害後而有創傷後壓力症,不願再回想及陳述悲痛之經過,如此被害兒童第一時間對員警、社工人員或醫療人員等審判外之陳述,是否得例外作為審判上之證據,即有爭議。第四章即研究「被害兒童之陳述與傳聞法則之適用」,藉由瞭解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法理,並探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被害兒童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17條乃係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之法律規定,本文第五章「實務判決評析」,即蒐集近年關於此2條文實務適用之情形,期能從中歸納出脈絡。 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以上述各章節討論為基礎,綜合整理兒童性侵害案件所會面臨的刑事法問題,評論在現行法的架構下,兒童性侵害案件應如何適用相關的實體法與程序法。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0193297664459612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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