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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侵害犯強制治療之研究<P>The Research of Compulsory Treatment for Sex Offenders in Taiwan.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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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行為對於婦女同胞而言,是一個相當痛苦、不愉快與非人性的經驗,是一種生命與自由的重大威脅。性侵害行為除了侵害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權,甚或剝奪受害婦女的生命外,更干擾著一般婦女及家人的日常生活,破壞了她們的社交網絡,進而限制了婦女的活動空間。透過新聞媒體的報導,國內性侵害案件是接二連三的發生,由於犯罪手段極其殘暴,受害者從年幼的國小女學童到成年婦女,對整個社會造成極大的傷害,引起學生以及廣大的婦女們的恐慌、震撼,個個人人自危,擔心自己或家人成為性攻擊的對象。隨著民國86年1月22日公布實施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同年5月9日配合該法規定,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之後,性侵害犯罪統計快速上升的情況看來,對於性侵害的相關論述值得吾人探究。 強制治療制度為我國對於性侵害犯罪者主要的處遇政策,其目的在於減少甚至消除加害者再度從事性犯罪之可能性。我國性侵害防治工作之發展,自民國83年1月於刑法第77條增訂第3項規定「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作為監獄強制診療業務實施依據迄今,性侵害犯罪人不但須接受刑罰的制裁與刑中治療外,亦可能仍須接受刑前強制治療處分(犯罪行為日於95年6月30日以前)或刑後強制治療處分(犯罪行為日於95年7月1日以後),前揭二種處分均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刑後強制治療更是採絕對不定期刑的型態。 另外,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0、21、22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即使回到社區,不論是假釋、緩刑、執畢、赦免、緩起訴或免刑,仍應接受社區安排最長3年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個案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未依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者,可處予罰鍰或判刑,或者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主管機關亦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地檢署依法聲請強制治療。相較於其他犯罪類型之犯罪人,我國刑事政策對於性侵害加害人有更多預防其再犯的措施,而主要的再犯預防機制為「強制治療」,性罪犯於獄中接受強制治療的表現,輕則影響其假釋機會,重則影響回到社區後是否繼續接受長達3年的治療,更嚴重者則終身拘束於公立醫院執行刑後強制治療,由此可知強制治療關乎於其是否可以順利復歸社會。 性侵害犯罪是一種惡性重大的犯罪行為,發生時經常會受到社會大眾各界的強烈關心與注意。民國95年7月1日開始實施刑後鑑定治療制度後,性侵害加害人會因鑑定程序變更,影響性侵害加害人假釋及執行刑期時間,甚至面臨不確定期間之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對於性犯罪者權益影響甚大。因此,在刑後治療鑑定方面,必須建立良好之鑑定評估制度,始得以判斷性侵害加害人之再犯危險性及再犯可能性,以做為是否繼續接受強制治療、假釋、期滿釋放或免除保安處分之重要參考。本文主要從法律面切入,介紹現行法制有關強制治療之規定,分析歷次修正之理由,再就強制治療的理論與實務面提出檢討與評析,以供參考。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994114416435844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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