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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後強制治療制度的探討─以人身自由保障為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25
性罪犯之強制治療制度,於2006年7月後修正實施為以刑中治療輔以刑法第91-1條之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隨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之修正,使得刑後強制治療得以溯及實施。惟此法引起了侵害人身自由過鉅有違比例原則、違反溯及既往禁止之疑慮。本文從人身自由之相關司法院釋字出發,認為受刑後強制治療者為「非刑事被告」。在現行法制下,由於法制規範的不明確、對於受刑後強制治療者之正當程序疏於規定以及刑後強制治療者的對象範圍過廣等理由,本文認為有違反法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之虞。另在溯及既往禁止原則的檢討後,本文認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有部分違憲之虞。援此,本文擬提出相關立法建議,以尋求在大眾社會安全防衛以及性罪犯的人身自由保障兼顧下的平衡點。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8406643199288115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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