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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監控在犯罪抗制之運用及刑事立法政策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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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電子監控制度僅針對性侵犯,其實除了性侵案件,國內也屢屢傳出重大金融犯罪人棄保潛逃,而法務部研議使用電子監控來做為替代羈押的手段,顯示電子監控在司法實務運作之重要性。國內的電子監控設備制度尚未成熟,仍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本文將針對電子監控設備做全面的探討與研究,期望能從犯罪學及法學層面來探討我國電子監控設備法制化的可行性,例如電子監控到底是當成「轉向處分」一種,還是「羈押的替代措施」,或是作為「確保刑事執行之特殊措施」,又或者電子監控的適用對象是否可擴大至性侵犯以外的犯罪類型,例如毒品犯、家暴犯及酒醉的犯罪人。 我國的電子監控設備法源依據規定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以及「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中,除了規定位於特別法內以外,其適用對象也加以限縮,僅限於性侵害犯罪之緩刑或假釋且受保護管束者,而緩起訴甚至免刑且不受保護管束者則一律不適用,如此一來,我國適用電子監控設備的案件相對來說非常的少,無法充分發揮預先期待的功能與作用,因此,我國的電子監控設備制度有全面法制化的必要性存在,在探討是否將電子監控設備法制化的同時,必須解決存在已久關於電子監控設備的爭議,也須提出健全的立法例以及完整的配套措施。 本文希冀使大家了解電子監控設備的定位與功能,並且藉由討論美國與德國及新加坡等國的立法例,期能截長補短,充當我國電子監控制度上的借鏡,以收他山之時,必可攻錯之效,最後本文將討論電子監控設備存在的相關問題,將從各個層面逐一做詳細的探討,包括了社會防衛與社會復歸、科技的有限性、標籤化的疑慮、經費的考量以及違憲的疑慮,在違憲疑慮的部分更是加上日本的代表性案例的研究,深入的了解問題以評估電子監控的存在價值,希冀本文能夠重新將電子監控的定性重新定位並提出適切之建議。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9632938657269821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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