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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類型性侵害加害人之靜態與動態危險因子關聯性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306
因憲法增修條文規範下,我國政府不餘遺力的推展婦女及幼童人身安全暨保護相關政策;但漸增之性侵害犯罪問題,不論是一般性的性侵害婦女行為,或是家庭內所發生之性侵害亂倫事件,都將導致致使社會及婦女幼童人身安全亮起紅燈。 故本研究之研究重點乃在於瞭解性侵害犯其暴力行為之有無、是否有酗酒或是藥物濫用之情形,以區辨出差別類型性侵害犯之特性及其相關因素。本研究乃至特定矯正機關內蒐集收容於機關內已接受過心理治療之性侵害犯,藉由治療師經由團體或個別治療過中與性侵害犯會談、治療所得之相關資料,填載於法務部所頒佈之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之治療結果報告,有效樣本共計有284名。藉由統計相關因素,可進而瞭解到差別類型之性侵害犯其過往之成長因素、穩定因素、及動態因素上,是否有所不同;並經由分析出各組差異後,推論出差別類型性侵害犯為性侵害行為之關鍵因素。最後冀從研究中所推論之結果,配合現行刑事政策制度不足之處,提供相關建議,以茲對於未來收容於矯正機關中之性侵害犯之處遇有更完整適切之規劃。 本研究發現差別類型之性侵害犯罪者其特性分別是: 性侵害加害人經由在監治療期間,經治療師評估過後,認定性侵害加害人具有以下等相關特質,情緒控制力不佳、犯罪時有使用武器、其加害人與原生家庭關係不佳、性侵害加害者出獄前仍未婚、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互不相識之比例亦高、性侵害犯之平均年齡較低,在監服刑之年齡仍小於35歲、對於被害者不具有同情心、且其性格衝動易怒、並且欠缺維持親密關係之能力;而在其動態因素之分佈上,性侵害收容人出獄後仍有一定比例之人數會與被害者接觸;而在社會支持與監督系統分析中,性侵害加害人多數沒有伴侶、亦不與家人同住、亦不易找到工作、且在平時並無固定之休閒嗜好、而在遭逢困頓時,並不具有好的社會支持網絡;在於急性動態危險因素之分析,在性侵害加害人欲為性侵害行為之際,其當下所產生之急性動態危險因素為,具備有接近被害人之機會、且當下被性佔有之幻想不斷、且存在著對於他人之敵意、且當下之社會支持網絡有減少之情形;而在穩定動態危險因素方面,性侵害加害人係受到維持特定情狀達一定期間之穩定動態危險因素顯示性侵害加害人在為性侵害犯罪之前,其所面臨之持續存在而會變動之因素,亦即穩定動態危險因素次數較多者,為『不良社會影響』、『性衝動幻想不斷』、『具衝動的行為』、『問題解決認知技巧』、『具負面的情緒敵意』。 性侵害加害人中各類型具有相關之特質分別為:(一)在暴力性評估方面:暴力性侵害犯其犯罪時有使用武器之機率較一般性侵害及物質濫用性侵害犯高,而若為暴力暨物質濫用性侵之性侵害犯,則有高達八成之個案會使用武器犯性侵害案件,而在其過往犯史。(二)在穩定因素評估方面:暴力暨物質濫用性侵害該組,性侵害被害人時,其不區分被害人之性別之關連較高,而在『被害者與加害者間是否互不相識』中,以一般性性侵害組所佔人數最高,其次是暴力性侵害組、最後為暴力暨物質濫用性侵害及物質濫用性侵害組。而各組之再犯可能性穩定因素差異分析,顯示物質濫用性侵害組與一般性侵害組有顯著差異存在、暴力性侵害組與一般性侵害組有顯著差異存在,推論性侵害組其暴力性越強,其越會對於不認識之被害人進行性侵害,且亦有不分性別為性侵害之可能性。(三)再犯可能性之動態因素:各組在於『性格是否衝動易怒』之變數上因數統計上,會達到顯著水準。 最後針對於研究之相關發現,提出研究者之五點建議,冀能對於實務之現狀有所裨益,以利於未來對於性侵害加害人之處遇及降低其再犯可能性有所幫助。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797249609469108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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