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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之法律困境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319
性侵害之於占絕大比例被害人之女性而言,是種社會立足點的剝奪,對於被害人的遣責以及性侵害禁忌、隱密的特性,也使得性侵害成為犯罪黑數極高之犯罪。然而,有些性侵害之犯罪黑數,不是因為它的隱藏或不存在,而是被整個社會非主流化及漠視。青少年之性侵害加害人向來不被認真對待,年齡在權力意識下不是看不見就是被邊緣化,一般人對於性侵害犯罪,也少會想到兒童或少年會是潛藏或者是實際存在之加害人,所以相關法令均從成人的觀點出發,並一般化青少年的經驗,這樣假定的結果,使得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的輔導治療出現法律依據空洞化之情形。 根據司法院全國之統計資料,近五年來台灣各地方法院於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中,依少年暨兒童保護事件交付保護處分之青少年即達2006人。以目前的法令而言,對於受保護處分之青少年加害人,既係被裁定保護、教育性的處分,並非「科刑」,所以自然沒有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強制治療」規定之適用,也無所謂接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修正前第十八條)刑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問題。因此,性侵害防治中心與少年法院(庭)執行保護處分之少年保護官少有聯繫,少年保護官亦不知從何與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展開專業合作。 由於性侵害犯罪,早前之犯罪記錄與再犯有很強的關連性,而且加害者之年齡愈輕,愈可能持續異常,但是如果能及早對觸犯性侵害犯罪刑罰法律之青少年加以處遇協助,不僅可以降低激烈性的攻擊行為,確實的治療更可以減少再犯機率之增加。因此,為了要瞭解國內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有關處遇之法律面是否遇到困境,本研究採取焦點團體訪談法(focusing group interviewing),邀集包含司法、執行性侵害加害人刑前、刑中強制治療之獄政系統、負責監獄性侵害強制診療之精神醫院團隊、加害人社區追蹤處遇之責任醫院、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一線社工員、少年法院(庭)法官、心輔員、學者等代表共13人組成專家焦點團體,針對研究主題,透過受訪者對於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上不同之經驗、觀點及意見互動,以現行有關性罪犯輔導治療之法令,在適用青少年處遇部分有無產生執行上之困境為討論議題,進行二場次之專家團體訪談,並蒐集大量語言資料,經由資料分析,呈見研究結論,結果發現: (一)受訪者對於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應予以輔導或治療普遍具有共識,然而在實際的運作上,卻又不知如何做起。特別是受保護處分的青少年加害人,幾乎未曾起步,因此認為有必要將此部分之輔導或治療作為落實在法律依據上。 (二)在治療輔導上應發展出針對不同類型之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輔導策略,並進而提出有關療效的評估。 (三)對性侵害犯罪應有追蹤性的研究,並建立完整之個別評估資料,以供後續處遇計劃之擬定。 (四)提昇執行輔導處遇之實務工作者有關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之專業智能,且不管是刑事或保護處分,其治療輔導時間都不應過短。 (五)對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之治療、輔導應設置專區或專所。 (六)少年保護官應該有專人或專組來辦理有關緩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或受保護處分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並且積極加入社會控制之網絡中。 基此研究結論,本文進而提出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可併行路徑之修法建議,主要包括:(一)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之立法定義。(二)增列「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者」之規定,使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社區處遇規定得以運用至受保護處分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三)在社區安全網絡中,加入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少年保護官角色,使少年保護官得以對受社區性保護處分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採取多元的處遇方式。(四)具有絕對不定期刑之疑之保安處分,應增列規定限制適用於受保護處分青少年。(五)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禁戒及治療處分之範圍應予擴充,使能包括經評估後,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六)增設假釋除外之規定,使受刑事處分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如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即不得假釋。(七)保留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之性侵害非行歷史記錄及資料,以供後續追蹤。 此外,本文基於社會資源之連結與運用觀點,在性侵害犯罪日益著重社會安全控制及再犯危險性之預防基礎下,提出可供實務參考之少年輔導、治療流程圖,俾將目前尚無強制法源之受保護處分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納入社區處遇資源網絡中。同時針對受刑事處分之青少年性侵害加害人,一併提出相關實務單位專業協力之建議。翼望對上開實務所面臨之法律困境有所協助。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0474208538524009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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