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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案件之研究-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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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民國八十六年公布施行之後,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案件的作業程序,不但與該法實施之前大有不同,且已具體法制化。然縱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頒行,惟性侵害案件的發生數並未因此而減少,亦即表示性侵害被害的人數依舊持續在增加。另根據多項實證研究資料顯示,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案件時,尚有可改善之處。因此,近年來,在性侵害案件與被害人權益日益受重視的情況下,警察機關對於處理性侵害案件的作為應如何再提升,有其探究之必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警察機關受理性侵害被害人報案後,從陪同被害人驗傷、製作筆錄、填寫相關表格、與性侵害相關網絡機關聯繫等,實際的作業情形,包括警察人員對性侵害的認知、處理的態度、專業素養的水準、處理流程、法令規定的�僂糮蛂B相關設備是否完善,以及對性侵害被害人權益的保護等。 研究發現,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的員警在處理性侵害案件,大體上已較以前進步很多,惟仍有可再精進之處。有關本研究的重要發現如下: 一、過去男警對性侵害多具威權與偏差的觀念,因教育訓練的宣導,已有改善。目前無論男警或女警,對性侵害事件普遍已有正確的認識;而在處理案件時,亦多能秉持同理心之態度。 二、長官對性侵害案件重視不足,故專責小組多具形式化。雖然性侵害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列為重大刑案,惟多數的長官仍比較重視其他重大刑案,如:殺人、強盜、搶奪等案件;致專責小組多空有其名,而未具其實。因此,許多單位僅名義上繕造專責小組名冊備查,卻未真正落實推行。 三、內勤女警之專業素養與訓練尚待提升。目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多數分局,係 內勤女警輪流處理性侵害案件,因實作機會較少,故處理經驗亦較缺乏。此外,許多有實際參與處理性侵害案件之內勤女警,並未列於專責小組名冊;相對的,其參加專業訓練之機會較少,故在專業知能方面,亦未如專責女警豐足。是以,在專人專責處理性侵害案件尚未全面落實推行之前,內勤女警應予加強專業素養與增加訓練的機會。 四、對被害人的保護尚有不足之處。在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方面,雖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普遍已有長足的認知,惟仍有待改善的地方: (一)安全感方面:1.被害人向警方報案之後,在等待製作筆錄之前,警方對被害人並未立即採取隔離的保護措施;2.女性性侵害被害人需要驗傷時,有由男警陪同驗傷的情形。此與性侵害案件應由同性別的工作人員來處理之規定,似有相悖。 (二)保密方面:員警遇有性侵害案件時,雖然大多能秉持謹慎小心的態度處理,但因少數個案遭媒體曝光,顯示警方對性侵害案件的保密尚欠周延。 五、與相關網絡的聯繫仍需加強。 (一)社政機關:警察人員與社工人員在會處理案件時,有時候會因缺乏溝通,致互有批評。故在製作被害人筆錄之前,警察人員宜事先向社工人員說明,製作筆錄之實質意義;以及警察在詢問時,被害人可能會面臨那些不適的情形,藉此建立共識。必要時,並可獲社工人員的協助。 (二)醫療單位:許多員警認為採集被害人的身體物證是醫生的專業,所以警察人員不一定要陪同被害人驗傷。惟實際上,醫生並不瞭解警方偵查案件,以及物證化驗需要多少檢體量。由於曾有被害人因檢體採集不足量,致化驗時無法呈現化學反應;故警察人員在陪同被害人驗傷時,應即時提醒醫生,被害人有那些身體部位需要採集檢體?以及採集多少量? (三)檢察機關:警察人員在處理案件時,值日檢察官尚須先透過業務單位居間聯繫後,再轉知處理的員警知悉;中間多一道轉知程序,較費時費事。另外,對於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之案件,檢察官多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指揮警察人員,實際到現場指揮者很少。 六、業務主管單位層級較低,難以發揮督導效能。女警隊雖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性侵害業務的主管單位,但機關層級及主官位階較低。因此,其雖具專業,惟卻難以發揮實質的督導效能,故在業務的推動上,有時會產生無力感。 根據上述的研究結果與發現,提出下列建議: (一)落實專人專責處理方式。 (二)加強內勤女警處理性侵害案件的專業素養。 (三)辦理座談會,交流工作經驗。 (四)周延被害人的保護措施。 (五)建立專業訓練護照制度。 (六)提高處理性侵害案件之獎度。 (七)加強與網絡相關工作人員的溝通協調。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318897515316976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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