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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經驗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36
鑒於近年來性侵害案件不斷的發生,強暴、亂倫等性侵害的議題開始受到媒體的關注,其嚴重性已成為台灣治安的一大隱憂。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而有刑及保安處分之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等情形之一者,應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使我國對性罪犯機構外的社區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有了開端。本方案自實施迄今約三年多的時間,政府對性侵害加害人所投注的龐大資源,遠比受害人還多,其所獲得的治療成效為何?著實有進一步瞭解的必要。本研究採用質的研究方法,以半結構深度訪談進行,共訪談十名接受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半年以上之性侵害加害人,以瞭解性侵害加害人對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方案的看法及其接受治療後所產生的改變。本研究主要的發現,可歸納如下: (一)性侵害加害人對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方案的主觀知覺: 多數受訪者對於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方案都認為,既然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就只好配合參加,本身並無受輔意願,也少有個案期待自己能從過程中獲得幫助與改變,也使得有一部份的性侵害加害人,將心理能量用在對司法體制的對抗,對治療持消極、應付、甚至防衛的態度,形成一種表面、形式的虛應治療,對整個治療的進行與成效不易產生預期的效果。 (二)性侵害加害人對整個治療過程的理解與感受: 受訪者對於專業的心理治療主觀知覺都認為是在「聊天問話」,且幾乎所有的個案都因參加治療而造成工作與生活上不便的影響,使得治療過程中產生許多阻抗,也連帶有抗拒、無奈的負面情緒。然也發現當加害人能說服自己,接受面對治療,於過程中也能有顯著改善,痛苦、愧疚、後悔、羞赧、愉快的情緒經驗,都在訪談中呈現。 (三)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方案對性侵害加害人的改變: 多數受訪者對於犯行都或多或少有某種程度否認的現象,而此否認於治療後並未見有明顯的改善,受訪者多以「不清楚、迷迷糊糊、酒醉記不得自己做過什麼、或不想再談過去」予以回應。整個治療對性侵害加害人有較大的影響改變是,例如是否改善否認接受責任、願意接受輔導、改善認知扭曲、認識自己偏差循環、同理被害衝擊、壓力情緒憤怒管理等。 本研究方案在國內係屬首創,而其研究成果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治療工作極具啟發性,藉由對性侵害加害人主觀經驗的探討,來瞭解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方案對其自身的意義及影響,並針對研究所得及研究者的省思提出建議,俾有助於各縣市政府之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受委託醫院在未來推動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之參考。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4244584522926177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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