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檢察官偵查處分女性性侵害犯之經驗兼論生命歷程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97
本研究旨在針對實務上較為罕見之女性性侵害犯案件,檢察官對此具有如何之認知觀點與處理經驗,本文特別聚焦於檢察官偵查終結時之處分類型選擇與求刑態樣,考量女性性侵害犯特質所影響之有無及程度,以及檢察官相關選擇背後介入的審酌因素。為達上開研究目的,本研究選擇採取質性訪談方式,擇定六位實際具有處理女性性侵害犯案件經驗之(曾)現任檢察官進行深度訪談。 研究結果發現:(一)檢察官在偵查一般性侵害案件之經驗上,呈現:對案件的專業要求與知識傳遞上的偏重、以犯罪事證為軸心之偵查輻射過程、偵查處分選擇型態之限縮、求刑態度之兩極化等特徵;(二)我國女性性侵害犯案件現存型態,則包括有:報復霸凌型、依附性情人幫助亂倫型、師生戀型、外籍看護性侵型、戀童型、暴力強制型等類型,而共同特徵則包括:加害人以熟識者為主流、依附關係下之被害人為被害之高風險群、犯罪手段高度異質性等等;(三)檢察官承辦女性性侵害犯案件之經驗上,與一般性侵害案件之偵辦過程,原則上並無明顯差異,是單純之性侵害犯之性別差異,實證發現對於檢察官之偵查模式與處分選擇而言,並無明顯影響,包括收案來源眾多,而偵查過程亦主要圍繞相關人士的訊問與其他證據調查,藉以判斷被害人和被告供述可信程度。而在偵查處分類型選擇上均以起訴方式為限,主要均考量所涉罪名之法定刑度,此外,被告犯後態度、被害人追究意願、案件之新聞矚目程度或是否違背社會倫常等,均可能強化起訴之選擇。而在求刑結果上,多數檢察官偏向較為消極。(四)檢察官咸認並無必要探測女性性侵害犯之生命歷程,主要係因:被告緘默權與隱私權的保障、欠缺探知專業與角色對立、欠缺查核能力、檢察官職責範疇之定位、檢察官工作負荷與公平性的質疑。然多數檢察官仍表示如知悉被告具有特殊生命歷程,仍有可能影響渠等之偵查處分與求刑內容。 研究建議部分:一、關注女性性侵害犯之研究與舉辦相關教育訓練;二、犯罪行為人資訊之探知程序切割與建立標準化探詢方式;三、活化偵查處分與求刑之選擇。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6006033240845565108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