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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遭受性侵害被害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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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於監獄內的「性侵害」案例中,性侵害行為對被害者帶來的衝擊往往不止於身體,其心理、精神所蒙受的陰影,更可能成為終其一生揮之不去的夢魘。而在獄政的管理上,亦深伏日後囚情問題與社會秩序之不安定因素,亟待正視。 為此,本研究的目的主要在於瞭解國內監獄內「性侵害」事件發生的狀況、數量的多寡,以解社會大眾之疑惑,同時嚐試了解性侵害被害人的特質,並分析其遭遇「性侵害」的因素,最後期盼能有助於矯正機關瞭解受刑人在監性侵害被害的現況,進而事先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減少性侵害案件之發生。 本研究針對台灣地區八所監獄1200名受刑人進行施測,有效樣本880名,研究中發現監獄受刑人曾遭受性侵者僅不到1%,但因為大多數被害者不願透露被害的事實,致使調查結果之發生率有偏低之情形,而曾看見過性侵害事件者約10%,雖能以親眼所見之事實為證,但其中不乏所看見之事件為同一事實者,致使調查結果有高估之情形,另曾聽過性侵害事件者約二成,因聽聞資料較不足採信,由此可知,監獄受刑人性侵害被害之發生率界於1%至10%之間因此性侵害被害之受刑人當屬少數特定對象。 在被害類型方面,遭受性侵害之受刑人大多為30歲以下年齡較輕者,且具有身材瘦弱嬌小、長相斯文、皮膚白淨、娘娘腔的聲音及動作等女性特質,另本身為同性戀及犯有性侵害案件等原因,弱智或精神病者占少數。大多數發生於數舍房內,且多數發生於下午六時至晚上十二時。大部份遭受單獨一人之性侵害,但遭受二人以上集體性侵害者亦為不少。而加害人之手段主要以暴力威脅恐嚇最多,其次為情感勸說、物品違禁品利誘、被害人為尋求保護等較多。被害人遭受性侵害於入監服刑期間愈早期者愈多,亦即新入監階段愈有可能遭受性侵害,尤其入監未滿六月者約占四成。性侵害事件發生後大多數被害人會有不安焦慮、擔心性侵害會再發生、不信任不願接近他人、擔心名聲受損等情緒反應,而有自殺念頭或行為、報復他人的想法者較少。性侵害事件發生後大多數被害人不願告訴任何人,但其他受刑人知道的情形不少,且有部份會告訴家人或朋友。獄方不知道的情形相當多約占五成,但在獄方知道時被害人有受到適當保護者約六成,加害人有受到監規處罰或司法審判者約七成,可見監獄在發現性侵害事件後仍能有適當的處理措施。 在無經歷與有經歷性侵害事件受刑人之意見差異上,由統計結果得知,在「負向管理」、「教化活動」、「被害恐懼」、「自主性剝奪」、「監獄社會控制」均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由平均數觀察得知,有經歷者比無經歷者在上述五項上均表示較同意之看法。而在「教誨教育」、「正向管理」、「擁擠影響」、「家庭關懷」均未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但由二組平均數觀察得知,在上述四項上二組均表同意之看法。 各變項與曾有性侵害經歷(遭受、看見、聽過)變項之相關中,有顯著正相關的有負向管理、擁擠影響、被害恐懼、自主性剝奪、監獄社會控制,亦即負向管理愈多、擁擠情形愈嚴重、被害恐懼感受愈強、自主性剝奪感受愈強、受監獄社會控制程度愈深,受刑人遭受性侵害被害可能性愈高。另有顯著負相關的變項有教化活動、家庭關懷、目前級別,亦即教化活動愈少、家庭關懷愈少、入監服刑未久級別愈低,受刑人遭受性侵害被害可能性愈高。 再就各變項進行複迴歸與逐步分析中,以負向管理、教化活動、正向管理、家庭關懷、目前級別等變項上,就解釋受刑人性侵害被害上有不同程度上之佐證,且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顯示該等變項對解釋受刑人性侵害被害可能性已具有部份程度之效果。 本研究在於探討監獄受刑人性侵害被害之問題,期能提供犯罪矯正及獄政管理參考之處。茲根據研究結果提供以下幾點建議: 一、事前預防措施:(一)導正管教人員錯誤的觀念與管教態度。(二)加強接見監聽及書信檢查。(三)加強對受刑人之關懷及個別教誨。(四)加強對強姦犯、精神病、弱勢受刑人的管理保護。(五)加強宗教教誨課程。(六)多樣化之藝文康樂活動。(七)放寬懇親活動及與眷同住條件。(八)辨理愛滋病及衛生教育宣導。(九)加強法治道德教育。(十)加強電子監控設備以補人力不足之缺失。 二、事後處理措施:(一)建立管教人員處理之正確認知。(二)加強被害人之保護及輔導。(三)積極對於加害人之監規處罰、司法審判及強制診療。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0356677332473983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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