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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改善與治療成效評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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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輔導教育模式的發展與推廣,其實與整個大環境的需 求息息相關。自從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會銜法務部、教育部及行 政院衛生署發佈<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施行以來,首 先第一個碰到的問題就是,誰來評估社區性侵害加害人,以及要評估什麼? 這樣子的任務,對當時大部分的專業人員而言都是一大挑戰,甚至對這樣的 一個業務產生抗拒,因為大部分的人對所謂的「性侵害加害人」是不熟悉的,對 其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也沒有足夠了解。因此如何針對社區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評 估,以及訓練一批專業人員來進行此項業務,變成是推動這項業務的第一道關卡。 由於當時我1在中國醫藥學院2附設醫院精神科擔任臨床心理師,精神科主任 陳登義醫師知道我個人曾經在民國八十七年時在國軍八一八醫院3接觸過這方面 的業務,因此要求我與一名社工師,先試著接案,並針對此類個案建立一可行的 評估模式,經由這樣子的累積,我們在民國九十年便提出台中縣(市)在進行此 項業務時,可供大家參考的一套評估模式,並由台中縣衛生局主辦,針對有意願 或已經參與此項業務之專業人員進行為期半年的實務訓練(邱惟真,2002a),然 後建立工作團隊,評估進行之方式為:由社工員以及心理師分別針對性侵害加害 人進行評估,社工員以會談為主,並完成「個案資料表」 4,心理師則進行加害 人之心理衡鑑5,並要求社工員以及心理師,均執行兩次評估,以增加個案資料 收集之多元與豐富性,祈使評估委員會對於加害人後續處遇方式之判斷較為周 延。依此模式,本團隊自民國八十九年起至九十五年二月止,累計評估個案總數 為 108 名,計 218 人次。 然而,依據舊版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民國八 十七年版,以下簡稱舊辦法),事實上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委員會,對於 社區的性侵害加害人之處遇方式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實施「身心治療」,每週 1 這裡的「我」,指的是本文的第一作者:邱惟真 2 目前已改制為「中國醫藥大學」 3 目前已改名為「國軍北投醫院」 4 內政部所頒佈的統一格式 5 這裡所稱的心理衡鑑,其衡鑑內容與台灣在精神科所熟悉的衡鑑內容相當的不同;詳細內容可 參考邱惟真(2002a,2003)。 100 年度南區精神醫療網性侵害犯罪防治加害人之專業人員處遇研討會 2011.8 3 不得少於一個半小時,一種是實施「輔導教育」,每月不得少於一小時,兩種方 式之實施期間均不得少於一年,最長不得逾兩年。若再加上進行的方式採取個別 或團體的形式,其選擇性也只有四種方式。評估者在針對社區性侵害加害人進行 處遇建議時,亦受限於此舊辦法的規範。但是更複雜的情況是,這些接受評估的 個案,是否有意願、有能力接受後續的社區處遇,這相當考驗著評估者以及防治 中心的評估小組委員。 本團隊在考慮當初整個團隊專業人員的專業程度與人力、法令規範、以及社 區性侵害加害人對處遇的參與態度等等因素,予以整體考量後,決定先從一年的 團體輔導教育開始接案,也就是說,以「團體」形式進行為期一年的「輔導教育」, 並將團體成員控制在 6 人以內,需兩名輔導老師,團體每次兩小時,一個月一次, 一年計 12 次、24 小時的團體。 類似的考量,也發生在台中縣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評估委員會,評估小組委員 也傾向以再犯危險性高、可治療性高、有相當意願參與治療等三項標準,來決定 是否要求社區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的處遇,依此思維,可想而知,到 後來台中縣大部分的個案幾乎都以「團體輔導教育」做為後續的處遇,當然,需 要進行「身心治療」的個案,因個案數較少的關係,只能以「個別」身心治療來 進行。雖然後來在大家的努力下,在台中縣也成立了一個「身心治療團體」,但 一年的「輔導教育團體」仍是台中縣進行後續處遇的主要方式。後來,在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公佈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以 下簡稱新辦法)後,為因應新辦法之需求,整個團隊的業務經過大幅度的調整, 本團隊所發展之社區處遇模式並且跨出台中縣,擴展至苗栗縣以及南投縣,其中 台中縣仍維持有 9 個團體(三個月團體 2 個,一年團體 7 個),苗栗縣有 4 個團 體(三個月團體 2 個,一年團體 2 個),南投縣有 2 個團體(一年團體)。因此, 本文將以「三個月之社區輔導教育團體」以及「一年之社區輔導教育團體」兩種 處遇團體之成效評估作為本團隊在社區處遇成效之探討。

資料來源:http://tweb.cjcu.edu.tw/conference/2012_11_26_05_32_45.1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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