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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之檢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55

按性侵害犯防治法制之變革,如何強化性侵害加害人之處遇監督及再犯 預防機制,一直成為討論重點。特別是於2005年刑法第91條之1建構刑後強 制治療之保安處分,以及為填補刑法第91條之1刑後空窗期的漏洞,於2011 年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而將刑後強制治療溯及擴大至2006年6 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充分表現出朝向「管理」、「監控」、 「隔離」的趨勢發展。現行刑法第91條之1對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所施行之強 制治療保安處分,具有剝奪其人身自由及強制之性質,且處分期間至其「再 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委由每年的鑑定、評估,難免有違法律明確性原 則之虞,況且因而此種不定期之強制治療處分,難免有成為近乎於終身監禁 式的可能,而遭受合憲性之疑慮,因而對於處所及鑑定評估,均須積極研謀 改善,以資適法並弭爭議。同樣地,增訂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無 論在功能或目的上,以及透過比例原則衡量信賴利益與公益二者衝突上,均 有違憲之虞。因而本條應定位為治療安置,且對次高或中高危險而經評估有 需要者,應補強訂定「輔導監督」,針對最高危險者,才能實施刑後強制治 療,如此設計,才能符合比例原則之合憲性檢驗。另外,強制治療處所及鑑 定評估也須積極研謀改善,以避免加深本條違憲之虞。
資料來源:  http://file:///C:/Users/2628/Downloads/%E8%A8%B1%E7%A6%8F%E7%94%9F%EF%BC%8C%E3%80%8C%E6%88%91%E5%9C%8B%E6%80%A7%E4%BE%B5%E5%AE%B3%E7%8A%AF%E5%88%91%E5%BE%8C%E5%BC%B7%E5%88%B6%E6%B2%BB%E7%99%82%E4%B9%8B%E6%AA%A2%E8%A8%8E%E3%80%8DPDF%E4%B8%8B%E8%BC%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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