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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類型性侵害犯罪之研究─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實體與程序的探討為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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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本論文是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範之性侵犯罪為探討中心,共分為七章,論文每章所探討之內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 緒論
  在犯罪問題與犯罪現象的研究上,似乎沒有一種犯罪型態會比性犯罪﹙sexuale Kriminalitat﹚更令人關注,更令人血脈噴張,而抗治性犯罪的迫切性,似乎也因其強力之社會聚光特性,而令人有一種「非畢其功於一役不可」的強烈要求,或許投注太多的關注,會使得此種社會存在的犯罪現象,偏離其原有的本質認知,抑或許果真社會對於此種犯罪抗治的作為仍有不夠,導致其如瘟疫般令人戒慎恐懼,從我國近年來對於性侵害犯罪所投注的關注,或許令人產生一種將性犯罪同仇敵慨地視為「全民公敵」的社會意識,在法律規範的防堵上,更是唯恐有所疏漏,不但從既有的刑法規範中,將性侵害案件的範圍,作相當幅度的調整,於此之前,對於性侵害的防制工作,先後於一九九五年公布少年及兒童性交易防治條例、一九九七年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一九九九年修正刑法有關性犯罪,使得對於性侵害犯罪的法律規定,形成至少三種以上之法律規範,欲對性侵害作有效及妥善的防堵。
  本章先就本論文之題目上之性侵害、性侵害犯罪先為解說,任何一項社會科學之研究,均有研究者之主觀意向與客觀社會背景存在,而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是引發研究之前提,因此有必要詳細說明,之後再論述本論
  第二章 規範性侵害犯罪基本思維
  犯罪乃自有人類社會以來,即一直存在於人類社會而無法完全禁絕之社會現象,由於犯罪造成個人、團體、社會或國家各種損害與不安,故必須加以遏阻,以確保社會共同生活所必須之和平與秩序,為達此一目的,必須研究犯罪。共同生活之人類,就人類某一行為,認為具有侵害人類共同平和生活,而將之認為是犯罪,如殺人侵害他人之生命、竊盜侵害到他人之財產、強姦侵害他人對性的自主與生殖繁衍確保之行為,是犯罪行為,乃是基於人類基本思維所建構的。因此,本章就規範性侵害犯罪共同基本內涵之思維予以探究。
  第三章 性侵害犯罪之類型及其構成要件分析
  要探討性侵害犯罪類型及其構成要件,當然須瞭解實體法之刑法對性侵害犯罪之規範為何?及此規範之評價客體之性侵害行為內容?尤其刑法各本條所規定之各種犯罪構成要件,此構成要件之評價與判斷為何?是否建構一犯罪類型之構成要件,從其內容即可瞭解到行為對法益侵害與保障之違法呢?因此,本章就本論文所研究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義之性侵害犯罪,予以犯罪類型化後分析各罪之構成要件。
  第四章 刑事司法程序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進行
  司法機關在調查性侵害案件時,經常遇到蒐集證據上的困難,因為性侵害案件具有私密性質,往往除了當事人以外,欠缺其他第三人目擊,除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白認罪,否則容易流於各說各話,而多數受害者亦未能利用受害後第一時間進行驗傷等必要的採證工作,或欠缺明顯的物證等,亦增加了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在司法程序中舉證上的困難。本章就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處理運作,擬從刑事訴訟之司法程序上各個不同階段加以觀察,自偵查前階段及偵查階段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保護與蒐證,到偵查階段之司法警察機關、檢察官,與審判階段之法院,及執行機關對性侵害者之罪刑處理,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之程序為探討。
  第五章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保護與權益
  犯罪被害人是實際因犯罪侵害行為而受損之人,其在法制上有何具體之保護與權利之救濟管道呢?是一個國家成立之目的與司法制度存立之基礎與本質。保護人民不能有所偏倚,被告固應予以應有權利之保障,而被害人更應受到保護與受損權利之回復。性侵害被害人被害後所受創痛,現行法制上之權益為何?國家提供與他們那些保護?從一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的國家中,沒有任何一個人應遭受不平等的待遇,也不應有一個人民要受到犯罪被害後,獨嚐此不幸之災難。本章首先就現行制度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保護與權益為現況探討,再分析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之地位之重要性與全力保護必要性應等同於被告。
  第六章 對於性侵害犯罪法規定的幾點批判與適用問題
  法的評價與美的審查,都在做價值判斷,在價值判斷的這一路徑上,兩者走不同的方向,美的審查則做正面的、肯定的價值判斷,法的評價,特別是刑法的評價,是做負面的、否定的價質判斷,是在做出一個妥善的判斷,使社會大眾對於正義的期待不致落空,兩者雖然在不同方向走自己價值判斷的路,但終極目標都在創造喜悅,都有詩的感覺,人皆有與生俱來的法感,一種品評是非的天賦,一種對於人間美善秩序的憧憬,後天的教育得以讓這個法感更加精緻,引起較大爭議的法律議題,判決需要更詳盡的說理,就是要引發更精微的法感的滿足,消解錯愕,對於刑法爭議的評價,如果背離多數人的正義期待,就不能創造喜悅,這評價也多半成問題。本章就現行性侵害犯罪法律構成要件之疏漏與誤解處提出批評,並針對一九九九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後,修法前後之法律適用問題提出分析探討。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現代刑法一方面有預防犯罪之社會機能的強化,另一方面有人權思想的要求,在處罰犯罪的同時,自應需要顧及憲政精神上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則,法存在共同生活社會的每一個人所適用,法應與與時俱進,刑法亦同,刑法的制定與修正,不是單純立法者或解釋法律者之產物,一部法律上如對人民無法予以及時性、有效性、周延性之保護,就應該予以檢討及修正。否則法律之極即不法之極﹙Summum ius Summa iniuria﹚。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km79mw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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