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案件中採證制度衍生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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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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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施行以後,醫療機構成了執行性侵害犯罪防治的最前線單位,婦產科及泌尿科醫師必須直接負起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診療及採證的工作。
性侵害犯罪防治,其目標一則在於防止婦女受到性侵害,一則希望能對於已經遭受到性侵害的婦女提供醫療、司法及生活上的輔助。國家於建構性侵害犯罪防治的體系及執行程序時,為了便宜行事,立法規定全國各公、私立醫療機構必須代行國家的義務與責任,除了不具有正當性外,也明顯地違反了憲法對於醫師的工作權及執行職業自由的保障。醫師的專業在於診療病人,屬於刑事偵查程序的採證工作並非是醫師的專業。而採證工作需要高度的專業,也直接影響到性侵害犯罪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我國性侵害犯罪案件中採證制度衍生的法律問題包括:採證人員的資格、DNA的證據能力及採證醫師需負擔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等相關的法律問題。本研究發現這些問題的產生,都是起因於制度創設的錯誤。統合美國、日本及香港地區的制度,應該才是我國未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的方向,也才能真正消除性侵害犯罪案件中採證制度衍生的法律問題。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jcfnnq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