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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身體政策與婦女身體自主權:以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70

● 中文摘要:

 

  身體、權力是社會福利論述中二項重要的要素,然而女性主義者試圖以性別政治(sexual politics)的觀點,檢視身體政策中所展現性別與權力的關聯時,最受注目的是「性別暴力」之事實,並從中發現「婚姻暴力」是最久、最難得到社會大眾一致的看法。若以此論述檢視台灣社會,所突顯出的是社會結構對女性所產生之不平等對待,即婦女身體權益長期以來所受到的忽視,以及身體政策的推動不受到重視。
但是,在近十年來台灣社會的發展,因許多的社會事件促使性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快速地推動、三讀通過,因此,研究者欲從中了解法案的推動、實行,是否有助於提昇婦女之身體自主權,並由相關文獻、報導等深入了解女性身體政策制訂過程之身體自主的意涵骯;並試圖以女性主義與公民權的觀點討論本研究所要回答的問題為: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解讀女性身體自主的社會建構意涵,以及比較法案通過前後,對婦女身體自主的差異性。
由以上之論述,所發展出之研究目的有四:
(一)呈現民國八十至八十九年,女性身體自主的社會建構。
(二)在學術研究上,提供本研究所發展出之身體自主的轉換模型或
架構,期望能作為未來評估婦女權益的相關研究之參考。
(三)藉由研究的分析、發現,針對目前之政策、法規上之不足予以修正。
(四)在實務工作上,期望本研究能由婦女身體自主圖像,找尋未來
婦女服務工作的目標。
在研究方法上,企圖以歷史比較分析法,透過對立法院公報及媒體等文本資料,了解兩個法案立法通過的歷史發展中,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意涵與社會文化建構。因此,研究者將所探討的時間劃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1991至1996年、1997至1998年,以及1999至2000年,而三個階段的劃分是以公權力對女性生活領域介入的程度加以區隔,即:無公權力介入、公權力介入女性生活之公領域,與公權力介入女性生活之公、私領域。
  研究結果方面,研究者以三個要素之互動、拉扯,即:政策之落實情況、推動理念與社會文化、價值的轉變,建構出台灣近十年來女性身體自主權之發展概念,從中發現此概念之建構是由下往上(bottom up);也就是說,若談及台灣婦女身體自主之概念,必須由社會文化、價值觀為出發點,而社會思考觀念、社會事件等,也會影響身體政策之制定理念,同時研究者在文本資料的分析過程中,更發現社會文化、價值觀和身體政策之制定理念此二要素是相互影響的,且身體政策的介入,的確有助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建立,但政策的不落實卻讓女性自身的感受不如社會認知。根據結論,研究者發展出一個身體自主之轉換模式,並提出建議有四:避免身體政策淪為婦女政策、拉近理念與實務間的落差、女性參政應展現其主體性與延伸女性之工作與參政權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8e5pnx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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