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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援交對象年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745

● 中文摘要:

 

  刑法上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中,以被害人年齡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有兩處:一為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如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年齡未滿 14 歲,則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另一規定則為第 227 條,對未滿 14 歲之人或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處罰規定。本來第 222 條與第 227 條乃兩種互斥的構成要件型態,前者具有強制性質,後者則沒有強制性質,但由於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七次刑庭決議,使得兩者的區分界線變得模糊不清。本文首先針對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七次刑庭決議造成刑法第 227 條之解釋範圍與適用範圍的變動,加以說明。其次,針對第 227 條在適用上,如涉及行為人對被害人年齡有所誤認時,應如何解決與解釋此一錯誤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 文章連結:

https://goo.gl/k7Fd9V

 

●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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